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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管辖法院怎么选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1:01
损坏军婚罪因为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因而,在对该类案子的立案和审判的统辖也不同。那么,损坏军婚罪的法院统辖究竟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损坏军婚罪的统辖法院怎样挑选”的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损坏军婚罪的立案统辖
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批改)》第14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根据证明的刑事案子,因根据不足驳回自诉,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损坏军婚案也能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详细来讲包含两种状况:
1、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指控的损坏军婚案;
2、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的损坏军婚案。
二、损坏军婚罪的审判统辖
审判统辖可分为3种:
(一)级别统辖,即底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子上的分工。
包含损坏军婚案在内的一般刑事案子的第一审,准则上都由底层法院统辖。
(二)区域统辖,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子上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确认刑事案子区域统辖的准则有两个:违法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损坏军婚案的违法地,是指发作损坏军婚违法行为的地址。违法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能够从中挑选一个违法地法院进行自诉。
(三)专门统辖,即专门法院与一般法院之间或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子上的分工。
军内人员有损坏军婚违法行为或发作在兵营内的损坏军婚刑事案子的统辖问题,应按照《中央军委关于戎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第2条的规则处理:“戎行捍卫部门对戎行内部发作的刑事案子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查看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违法的案子依法别离行使查看权、审判权;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戎行和当地互涉的刑事案子按照有关规则处理。”
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
第十九条 底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
(一)损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子;
(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子。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综上所述,损坏军婚罪在立案统辖上,能够由法院直接受理,也能够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统辖上,一般由违法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底层法院统辖,触及戎行内部的,也能够由专门法院统辖。假如您的状况比较复杂或许有其他的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在线法令咨询,欢迎您登陆本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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