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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契税缴纳和房产证能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8:45

近年来,环绕房地产买卖国家出台了减免税优惠方针,而这些方针触及购房时刻、面积、套数等关键问题。关于个人购房的时刻,现在税务部分的规定是,以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刻或获得房产证的时刻,依照孰先准则确认。
但在实际中,有纳税人买房后因未及时处理契税交纳和房产证而导致不能享用有关税收优惠方针。
8月24日,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的一宗房产纠纷事例,就反映了这个问题。该案的焦点是:女子卖20年前房产被纳税79万,而房产证未超五年。
据原告桑女士诉称,1996年8月,其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房地产开发商统一办房产证,而他们全家都在深圳,所以一向没办房产证。上一年,她考虑卖掉房子,并于2014年9月5日办下了房产证。
2014年9月22日,桑女士将该套房卖了500万元。2014年11月27日,桑女士与买主到海淀地税二所办房子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阅其资料,称其购房“未满5年,不能享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减免方针”。终究,桑女士被征缴税费79万余元。可是,桑女士以为,该房早满5年,应享用减税方针,故先后向海淀地税二所、海淀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两家单位均出具行政复议决议,以为纳税合法。
对此,海淀区地税局署理人在庭上辩称,桑女士的契税是在2014年4月份缴的,房产证是在2014年9月份办的,都没满5年。2015年5月13日,海淀地税局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审理会议,检查成果仍是桑女士购房时刻缺乏5年,故海淀地税二所对桑女士纳税的行政行为合法有用。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不管该案成果怎么,关于纳税人来说,在契税申报交纳上,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以防止不必要的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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