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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2:13

案情
原告:丁某、张某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张某、丁某于2003年9月再婚,再婚前张某与前妻曾生育一个女孩,名叫张耀天;丁某与前夫曾一起收养一个女孩,名叫岳青,离婚后又单独收养一个男孩,名叫丁凌峰,所收养子女均系弃婴。郑州市民政局别离于1999年10月11日为丁某收养岳青、丁凌峰处理了郑民收字第(99)240号和郑民收养字第(2002)040号收养挂号证。二原告再婚后于2005年6月24日又生育一个女孩,名叫丁凌峡。2007年10月12日,被告作出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议书,确定二原告系方针外生育第四个子女,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决议别离征收社会抚育费70932元,合计141864元。
原告诉称:原告收养子女属合法收养,被告对原告作出巨额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决议毫无依据,恳求吊销被告作出的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议书。
被告辩称:二原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张某与前妻曾生育一个女孩名叫张耀天,丁某已收养一个女孩名叫岳青和一个男孩名叫丁凌峰,二人再婚后又于2005年6月24日生育一个女孩名叫丁凌峡,二原告共生育(包含收养)了四个子女。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归于不契合该法令的规则生育三个以上子女,被告征收决议现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沛,契合法令规则,程序合法,恳求法院予以保持。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别离按男方和女方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育费。第二款规则,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丁某再婚前收养两名弃婴,契合法令规则,均属合法收养,被告将合法收养的子女一起计入方针外生育子女人数核算征收社会抚育费,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对立,因而被告的征收决议对违法现实及性质确定不妥,适用法令法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意图规则,判定:吊销被告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议书。
宣判后,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定确定现实过错。不能确定丁某与其前夫一起收养的女孩岳青,及丁某离婚后单独收养的男孩丁凌峰均属社会弃婴。2、一审判定适用法令过错。丁某收养两个孩子均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的条件,不归于合法收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并不对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则包含合法收养子女,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收养,只需违反了法令的规则,也应当依据法令征收社会抚育费。恳求吊销原判,改判保持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议书,或驳回丁某、张某的诉讼恳求。
丁某、张某答辩称:自己系合法收养,并不违反相关法令的规则,且自己的行为减轻了社会担负,计生委的征收决议不合法,恳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以为:丁某再婚前收养两名弃婴,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且郑州市民政局的收养证也能够证明丁某收养两名子女均系合法收养。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合法收养的子女一起计入方针外生育子女人数核算社会抚育费不妥,征收决议对违法现实及性质确定不妥,系适用法令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对被告具有征收社会抚育费的职权依据以及征收程序等均无贰言,两边争议的焦点首要在于原告丁某再婚前收养两名弃婴的行为是否为合法收养,被告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向原告征收社会抚育费是否正确。关于这两个问题,咱们以为:
1、丁某的收养行为为合法收养
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挂号。”本案中,原告丁某收养两名弃婴岳青、丁凌峰现已向郑州市民政局请求处理收养挂号,郑州市民政局别离为其处理了郑民收字第(99)240号和郑民收养字第(2002)040号收养挂号证,丁某的收养行为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
其次,依据庭审查明的现实,原告丁某收养的两名子女岳青、丁凌峰均为弃婴,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则,能够作为被收养人。一起《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因而原告丁某也契合收养法规则的收养人条件。丁某的收养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合法性。
2、被告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向原告征收社会抚育费属适用法令过错。
首要,《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了违反《法令》规则在计划外多生育子女需求承当被征收社会抚育费的法令职责,该条第二款规则:“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则处理”。该法条的规则十分清晰,并不存在歧义,也不存在法令标准抵触问题,能够选用严厉文本主义的方法予以解说:即社会抚育费征收的根底现实有两种景象,一是《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违反法令规则在计划外生育子女;二是违法收养子女。这两种景象是社会抚育费征收行政权运用的边界,即被告的行政权限。依据行政职权法定的根本准则,被告无权对合法收养的行为征收社会抚育费,本案被告的行为逾越了行政权限,显着违法。
从另一个视点讲,本案原告丁某收养两名弃婴时现已向郑州市民政局请求处理了郑民收字第(99)240号和郑民收养字第(2002)040号收养挂号,郑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收养挂号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详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即详细行政行为一经建立,不管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一切机关、安排或许个人表明尊重的法令效能。详细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只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有用,对行政法令关系之外的任何机关、安排或许个人相同有用,能够说是一种对世的法令效能。依据公定力原理,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即使被怀疑为违法,也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的法定国家机关(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吊销,在此之前,该行为具有公定力,应当得到一切机关、安排或许个人的充沛尊重。本案中,被告确定原告收养弃婴的行为违法,与在先的郑州市民政局作出的收养挂号行为相对立,本质是对郑州市民政局收养挂号行为效能的否定,因为被告不是法定的具有承认吊销权的国家机关,因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详细行政行为公定力准则,归于逾越职权的行政行为。
其次,所谓社会抚育费是指为调理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环境,恰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作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契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其本质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的社会公共资源补偿费,是一种带有惩戒性质的行政征收。内含有对征收目标违反计划生育法令法规生育子女行为的否定点评,以及对征收目标课以收费职责以完成教育与制裁意图等法令特征。这一点近似于行政处罚,仅仅因为社会抚育费的征收具有买卖性补偿的性质(表现为社会抚育费是对计划外生育人口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予以补偿,收费专用于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特别收入满意特别开销),使之差异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育费行为所特有的补偿与制裁的两层特点要求征收目标有必要特定,只能限定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亦即以其交纳社会抚育费补偿计划外生育人口生计开展所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以这种“特别买卖”完成计划外生育行为存在合理性的缴费人。而本案中,原告收养的两个子女均为弃婴,原告并没有违法生育的行为,也不存在粉饰别人违法生育行为,使之躲避违法生育职责的行为;并且原告收养弃婴的行为既能够给弃婴带来家庭的温暖,为弃婴供给一个更好的生计与开展的环境,也减少了社会福利院等公立安排抚育所需的社会公共本钱。因而,原告的行为非但不违法,反而应予活跃必定与宏扬,而被告却对原告征收巨额社会抚育费,对原告的善举予以制裁。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令的立法意图与根本理念,违反了社会的一起认知与仁慈习俗,不只不合法,并且极不合理。
综上,被告作出的金计生征字【2007】009号征收决议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混杂了社会抚育费征收行为的性质和意图,法院审理后,依法吊销了被告作出的征收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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