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人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5:08
[案情]
2003年10月29日,胡云方到湖州市织里信用合作社处理告贷(人民币3万元)时,应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胡云方以自己为被稳妥人在泰康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下称稳妥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3份,稳妥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零时起至2004年10月29日24时止。信用社工作人员作为公司稳妥署理经办人员,在稳妥公司事前供给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盖有稳妥公司承保事务专用章)正面填写上述内容并签名。胡云方当场向信用社工作人员交纳稳妥费人民币60元。稳妥公司供给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为一式四联,其间第二联为客户联,其不和印有稳妥条款5条,其间第四条第5项内容为“被稳妥人酒后驾驭、无照驾驭及驾驭无有用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身故或残疾的,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处理手续后未将客户联交给胡云方,而是在向稳妥公司上交保费时又交还给了稳妥公司。2004年5月18日清晨,胡云方因无证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而逝世。2004年6月下旬,胡云方之亲属原告胡兴林等与原稳妥经办事务员郑琴琴联络并获得《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客户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稳妥公司理赔。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理要点及争议焦点主要是:胡云方在稳妥期限内因无证驾驭发作事端而逝世是否属被告稳妥职责规模内之稳妥事端,稳妥人是否应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对此有两种定见:一、胡云方逝世是因为其无证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而形成,胡云方对其逝世事端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即便在约好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的情况下,被告仍无需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二、胡云方在稳妥期限内因无证驾驭发作事端导致逝世之事端应归于被告稳妥职责规模内之稳妥事端,稳妥人应当承当给付稳妥金之职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依据我国稳妥法的规则,只要在出现法定的免责景象或所发作的事端归于当事人约好免责事项的情况下,稳妥人才无需承当职责。
一、法定免责景象是指我国稳妥法规则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景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在人身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许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逝世,以及被稳妥人因患疾病而逝世或残疾的,稳妥人可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而本案中被稳妥人胡云方无证驾驭的行为尽管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属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并且其对无证驾驭摩托车的行为虽属成心,但无证驾驭并不必定发作事端,发作事端也不必定导致逝世或伤残,所以,胡云方无证驾驭发作事端而导致逝世之事端不属我国稳妥法规则的法定免责景象规模。
二、格局条款只要在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发作法律效能,本案中格局条款在拟守时只表现了拟定方的意思表明,其自身无法律效能,本案稳妥合同签定过程中,信用社经办人员在稳妥公司供给的稳妥卡第一联正面稳妥金额、稳妥费、稳妥期限栏内填上相关内容,信用社经办人员先签名后四联叠在一同交胡云方在投保人、被稳妥人栏签名(以下三联复写),然后收取稳妥费,稳妥合同就告建立。这种景象下,假如未经特别提示,投保人是不会留意印在第二联不和的条款内容的,并且过后稳妥署理人又未将印有条款内容的客户联交给胡云方,所以事实上胡云方连印在客户联不和的条款都没有看到。并且,信用社经办人还证明,稳妥公司从未对被托付的信用社相关署理人员进行过有关稳妥事务知识训练。
依据上述事实,能够确定被告在签定合同时对职责革除条款未尽清晰阐明和提示的法定责任。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陶晓红 吕 涛
2003年10月29日,胡云方到湖州市织里信用合作社处理告贷(人民币3万元)时,应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要求,胡云方以自己为被稳妥人在泰康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下称稳妥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伤稳妥》3份,稳妥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稳妥期限自2003年10月30日零时起至2004年10月29日24时止。信用社工作人员作为公司稳妥署理经办人员,在稳妥公司事前供给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盖有稳妥公司承保事务专用章)正面填写上述内容并签名。胡云方当场向信用社工作人员交纳稳妥费人民币60元。稳妥公司供给的《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为一式四联,其间第二联为客户联,其不和印有稳妥条款5条,其间第四条第5项内容为“被稳妥人酒后驾驭、无照驾驭及驾驭无有用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而身故或残疾的,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但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处理手续后未将客户联交给胡云方,而是在向稳妥公司上交保费时又交还给了稳妥公司。2004年5月18日清晨,胡云方因无证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而逝世。2004年6月下旬,胡云方之亲属原告胡兴林等与原稳妥经办事务员郑琴琴联络并获得《小额贷款人身意外损伤稳妥卡》客户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稳妥公司理赔。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理要点及争议焦点主要是:胡云方在稳妥期限内因无证驾驭发作事端而逝世是否属被告稳妥职责规模内之稳妥事端,稳妥人是否应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对此有两种定见:一、胡云方逝世是因为其无证驾驭摩托车发作事端而形成,胡云方对其逝世事端是能够预见的。因而,即便在约好免责条款不发作效能的情况下,被告仍无需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二、胡云方在稳妥期限内因无证驾驭发作事端导致逝世之事端应归于被告稳妥职责规模内之稳妥事端,稳妥人应当承当给付稳妥金之职责。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是:依据我国稳妥法的规则,只要在出现法定的免责景象或所发作的事端归于当事人约好免责事项的情况下,稳妥人才无需承当职责。
一、法定免责景象是指我国稳妥法规则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景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则,在人身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自杀、自伤、自残或许被稳妥人成心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逝世,以及被稳妥人因患疾病而逝世或残疾的,稳妥人可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而本案中被稳妥人胡云方无证驾驭的行为尽管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属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并且其对无证驾驭摩托车的行为虽属成心,但无证驾驭并不必定发作事端,发作事端也不必定导致逝世或伤残,所以,胡云方无证驾驭发作事端而导致逝世之事端不属我国稳妥法规则的法定免责景象规模。
二、格局条款只要在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发作法律效能,本案中格局条款在拟守时只表现了拟定方的意思表明,其自身无法律效能,本案稳妥合同签定过程中,信用社经办人员在稳妥公司供给的稳妥卡第一联正面稳妥金额、稳妥费、稳妥期限栏内填上相关内容,信用社经办人员先签名后四联叠在一同交胡云方在投保人、被稳妥人栏签名(以下三联复写),然后收取稳妥费,稳妥合同就告建立。这种景象下,假如未经特别提示,投保人是不会留意印在第二联不和的条款内容的,并且过后稳妥署理人又未将印有条款内容的客户联交给胡云方,所以事实上胡云方连印在客户联不和的条款都没有看到。并且,信用社经办人还证明,稳妥公司从未对被托付的信用社相关署理人员进行过有关稳妥事务知识训练。
依据上述事实,能够确定被告在签定合同时对职责革除条款未尽清晰阐明和提示的法定责任。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陶晓红 吕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