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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需具备主要条款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6:55
【物流仓储合同】仓储合同需具有哪些首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两边协商一致而缔结的,规则两边所享有的首要权力和承当的首要职责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是查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则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可是,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又不能限制于此。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则:“合同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1、货品的品名或品类;2、货品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品检验的内容、规范、办法、时刻;4、货品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品进出库手续、时刻、地址、运送办法;6、货品损耗规范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办法,银行账号、时刻;8、职责区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据此,仓储合同的首要条款应包含:(1)两边当事人称号;(2)合同编号;(3)合同签定地址;(4)合同签定时刻;(5)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范;(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品检验的内容、规范、办法、时刻、材料;(9)货品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品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刻;(11)货品的损耗规范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办法;(13)违约职责;(14)保管期限;(15)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处理办法;(17)货品商检、检验、包装、稳妥、运送等其他违约事项;(18)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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