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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证明辞退理由成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3:14
事例:2007年11月28日,设计师协会聘任冯先生为行政职工兼司机,月薪酬2300元。两边既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也未约好劳作联系期限。2008年10月6日,冯先生脱离设计师协会,并于当天向东城劳作裁定机关提出申述,要求设计师协会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27000元、加班费18000元及免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合计51000元。2008年12月10日,东城劳作裁定机关作出判定,由设计师协会向冯先生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19588元,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4607.6元。裁定判定后,设计师协会赞同付出未签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但不赞同付出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述到了东城法院。
争论:法庭上设计师协会称,2007年11月28日,单位聘任冯先生为行政职工兼司机。后因为冯先生不能担任作业,且屡次违背单位规章制度和劳作纪律,2008年9月底,单位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冯先生表明赞同。10月6日,两边协商共同免除了劳作联系,后冯先生恳求劳作裁定。关于裁定成果,设计师协会表明乐意付出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但不赞同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冯先生屡次违背规章制度,且不能担任作业,两边已协商共同免除劳作联系,并非设计师协会无故辞退冯先生。恳求法院判定设计师协会无需向冯先生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4607.6元。
但是冯先生则向法庭表明,自己在作业期间担任,并且未违背规章制度和劳作纪律。2008年10月6日,设计师协会单独提出免除劳作联系,自己被逼承受。冯先生还表明,鉴于设计师协会的违约行为,自己现不肯持续在设计师协会作业,赞同判定定论,恳求法院驳回设计师协会的诉讼恳求。
判定:东城法院审理后以为, 2007年11月28日,设计师协会与冯先生树立劳作联系后,设计师协会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冯先生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亦未约好劳作联系期限,违背法律规定。现设计师协会以冯先生不能担任作业,且屡次违背单位规章制度和劳作纪律为由,提出免除劳作联系,但未举证加以证明,因而设计师协会要求不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恳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现冯先生表明不乐意持续在设计师协会作业,可视为两边在免除劳作联系问题上达到共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能够免除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终究,法院判定设计师协会付出冯先生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19588元;付出冯先生经济补偿金4607.6元;驳回设计师协会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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