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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变卖财产外出藏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4:20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加大了冲击和制裁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犯罪行为的力度。本年6月10日,对一同成心拒不实行判定裁决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定:以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判处马素英二年有期徒刑;判处杨保全一年有期徒刑。1997年,马素英、杨保全夫妻二人在本市丰台区开办了一家床具厂,杨保全为运营者,由马素英详细担任运营。尔后,因使用车某等供给的床网,床具厂共欠货款37.83万元,对方别离将马素英诉至法院。
2001年8月21日,丰台区法院别离判定马素英给付车某等货款。马素英对判定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马又撤回上诉。丰台区法院的民事判定发作效能。
马素英、杨保全为使法院收效的判定无法实行,两人遂于同年12月28日协议离婚,并约好:除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归马素英外,其他产业(包含床具厂)归杨保全一切,30万元债款则由马素英归还。
2002年2月28日,因马素英拒不实行法院判定,丰台区法院对马素英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后车某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以为马素英、杨保全用离婚方法躲避债款,要求追加杨保全为被实行人。马素英得知后,即封闭工厂、变卖机器,后与杨保全一起躲藏他处。同年4月6日,丰台区法院下达裁决,以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债款应当一起归还,裁决马、杨二人一起清偿债款。
因为二人外出躲藏,致使法院收效裁判长时间无法实行,检察院以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申述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以为,马素英因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决被处以司法拘留,但仍不吸取教训,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伙同杨保全,选用“协议离婚”、变卖产业、封闭工厂、外出躲藏等方法,躲避法院实行,致使法院收效的判定、裁决无法实行,归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均应依法惩办。马素英在案子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杨保全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从轻处分。据此,作出上述判定。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标明,关于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当事人应当自觉实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当事人有才能却拒不实行法院收效裁判,向法院的庄严提出应战。这是法令不允许的。此案的审判标明,拒不实行法院收效裁判,必将遭到法令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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