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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购房者不幸去世,公证处详解涉外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0:25

外籍人士在上海购买了房产,不想其意外身亡后,房产承继却成了难题。在公证处人员的帮忙下,这起涉外承继案子得到了圆满解决。
30年前,母亲早亡的柳先生由父亲及姐姐将他培育成人,随后赴美留学,功成名就后以学者身份回国讲学。回国后,他在静安区置办了一套房产,随后安心回美国作业。意外的是,在一次出差讲学途中,他不幸遭遇事故身亡。巨大的变故让柳先生父亲饱尝不住冲击,1个月后放手归西。
处理好后事,柳先生夫人以为依照美国法令,房子应当由她承继,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作业人员却叫她先到公证处办承继,这让柳太太一头雾水。找到静安区公证处后,公证员向她解说了承继及其法定次序等事项,但柳太太仍搞不理解:“咱们都是美国国籍,为什么要依照我国法令?”公证员解说,依照国际惯例,不动产的处置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令。而柳先生没有设置遗言,因而应当依照我国法令,以法定次序承继遗产。
听完公证员的介绍,柳太太心境安静了些。她谈及自己与柳先生的婚姻、生育状况,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婚,女儿并育有一子。但女儿在柳先生逝世前三年已因病逝世,小外孙跟从女婿日子,女婿现已再婚。柳太太以为,应当由她和儿子承继房产。
公证员再次向她解说,依照我国法令,夫妻婚姻期间所得产业为夫妻共有产业。一方逝世后,50%为逝世人的遗产,另50%为爱人产业。因而,柳太太清晰具有  50%房屋产权。归于柳先生的别的50%遗产,依照法定承继准则,能够承继的人员为柳先生父亲、柳太太、他们的儿子、女儿。这令柳太太利诱了:“柳先生父亲、我女儿不是已逝世了吗?怎样还要承继?”
公证员回答说,柳先生逝世后,承继已开端,他的父亲也取得承继权。但因其后来也逝世了,他取得的承继权由其承继人来承继。之前说到柳先生还有一个姐姐,所以柳先生的姐姐能够承继柳先生父亲应承继的比例。而柳先生的女儿早于柳先生逝世,我国法令还有代位承继概念,即直系血亲后辈先于逝世,其子女能够替代其爸爸妈妈承继。换言之,柳先生的外孙能够代母亲承继柳先生的遗产。所以,柳先生的遗产,应当是由柳太太、儿子、外孙和柳先生的姐姐4个人承继。
这下柳太太搞理解了。3个月后,她回美国办妥相关证明,带着儿子、外孙的委托书,和柳先生姐姐一起到公证处,处理承继权公证书,并伴随前往交易中心处理产权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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