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4:311、企业有权运用职工的肖像吗?
答复是必定的:没有!
2、肖像权仅仅关照到“脸”吗?
不!每逢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载的法令主体的品格特征,这种品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注重。
具有显着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载的法令主体及法令主体的品格特征。因而,具有显着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归于肖像,也在肖像权维护规模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一起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归纳判别。可见,判别但假如体现旁边面或许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别得出其所体现的是谁,那么该旁边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团体相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我们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品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建议其权力。但团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本身特色,团体肖像是各权力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相片中均享有独立的品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团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建议权力)。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运用人假如是针对团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歹意毁损、沾污或美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品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包括整体肖像权人,其肖像遭到危害是清楚明了的。
其次,在判别运用团体肖像的行为是否危害了团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运用者是否为盈利意图、是否有商业性运用?应该是一个根本根据。
可见,团体肖像的法令维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团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遭到必定的的约束,此种约束以保证整体合影者对合理运用为极限。(只由于现在法令没有完善)
4、摄影别人争持的相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状况的存在。如商铺的售货员与顾客发作争持,且情绪非常的恶劣。这种状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情绪、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沉现象。对这样的消沉现象进行宣布,关于社会的前进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情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导的权力,而摄影新闻相片,正是新闻报导的手法之一。摄影这种局面相片,归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运用别人肖像,不构成危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可是,假如是两兄弟在争持,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能够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相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违法,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粘贴在商场,进行“相片曝光”,以期提示乘客留意。这看来原意是好的,好心的,“小偷事情”也存在违法事由,可是。
随意运用别人的相片,特别是将别人的相片粘贴在大众场合,并因这种粘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点评,就极有或许构成对别人肖像权的侵略。上述的“小偷事情”只能经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违法,也只能由公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告示。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则,行政处罚的品种和起伏只能由法令、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准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令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需法令没有制止的,公民就能够为。
因而,查遍一切的法令、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能够以将公民的相片,在揭露的场合粘贴的方法来进行赏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归于一种恣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维护期限?
记住有一张很有名的相片,是《关闭后的味道》(新闻相片)。该相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相片摄影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宣布,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今后该幅相片也常常见诸于报端等前言。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以为:报导实践降低、美化了原告,侵略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则:向公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力人得知或许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略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公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力人即不再享有恳求公民法院维护的权力。也即权力人的胜诉权归于消除。所以,实践上,石永阶的诉讼现已超过了法令所规则的诉讼时效,现已没有了胜诉权。
7、诚笃信用准则 !
我记住在《公民拍照》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抵挡肖像权羁绊的一种办法”,论述自己怎么获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诀窍。即在给目标摄影后,请被摄影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名字、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扩大相片,而实践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赞同宣布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如合同法第52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一起,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则了相应的准则,有一条是:“自愿、公正、等价有偿、诚笃信用”准则,其间的“诚笃信用”准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笃信用方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和履行义务,不得乱用权得,不得危害别人利益,不得违背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说上,应依诚笃信用。即法院或裁定组织进行合同解说时,应依诚笃信用的准则,断定对错,确认职责。三是以诚笃信用准则补偿法令规则之缺乏。这重要的是在最终这第三点上,“诚笃信用”准则赋予了司法人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令缝隙的状况下,诚笃信用准则可对法令进行解说和添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