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1:55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
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交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办听证,而交税人要请求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实行悉数交税责任,未实行责任的复议请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规模窄,只要税务机关对交税人作出罚款的处分决守时,交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规模则较宽,交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提交交税保证金或供给交税担保行为、阻挠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办法、行政处分行为、回绝颁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令、法规规则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详细行为不服的,都可请求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约束,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安排罚款1万元以上,才干要求举办听证;而请求复议没有数额约束。举办听证后,交税人对作出的处分决议依然不服,在交纳罚款后仍可请求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发[1997]125号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则:交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议书后,在决议书规则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过期后被税 务机关采纳强制执行办法而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交税人对交税问题提出的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交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办听证,而交税人要请求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实行悉数交税责任,未实行责任的复议请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规模窄,只要税务机关对交税人作出罚款的处分决守时,交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规模则较宽,交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提交交税保证金或供给交税担保行为、阻挠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办法、行政处分行为、回绝颁布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令、法规规则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详细行为不服的,都可请求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约束,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安排罚款1万元以上,才干要求举办听证;而请求复议没有数额约束。举办听证后,交税人对作出的处分决议依然不服,在交纳罚款后仍可请求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发[1997]125号文件第三条也明确规则:交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议书后,在决议书规则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或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过期后被税 务机关采纳强制执行办法而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交税人对交税问题提出的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