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9:07北京一家生活用品公司与杨女士签定劳作合同后,发现杨女士的毕业证书系假造,随即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现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原告生活用品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约好被告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月薪酬4000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定当天,被告入职开端作业,2009年3月26日,原告公司接到被告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作业,归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定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公司供给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但经原告公司与该大学联络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假造。因而,原告公司以为被告存在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两边的劳作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承认两边劳作合同无效,并回绝付出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薪酬4625.07及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劳作合同签定状况及岗位事实。但被告薪酬除基本薪酬外还有通讯费130元、交通费60元及每天的餐费7元。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至2009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未再上班,但被告经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及部分主管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实在的,签定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校园毕业证复印件,原告并未问询被告大学证书的状况,两边并未对被告的学历要求进行约好,因而,被告学历真伪对劳作合同的效能并无影响。且大学档案馆无权对毕业证的真伪进行判定。因原告回绝供给劳作条件,2009年10月21日,两边在裁定庭开庭时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免除劳作告诉书,在此之前,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的免除劳作合同告诉。别的,被告上班期间还存在加班的状况。因而,要求原告公司付出2009年3月薪酬3954.3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88.60元;付出2009年4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的薪酬30 355.0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8.77元;付出加班费5993.86元、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36.44元。
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我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以诈骗等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劳作合同,由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无效。本案中,两边在签定劳作合同时,被告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假造的状况,依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堕入错误认识与其签定了劳作合同,因而,法院承认两边签定劳作合同应属无效。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2009年4月1日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供给劳作,因而,原告将被告薪酬发放至2009年3月,故被告要求原告公司付出2009年3月薪酬3954.38元的恳求,法院予以支撑。被告要求原告公司付出拖欠公司25%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撑。终究法院判定:两边劳作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付出2009年3月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