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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具有的法律效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2:20
“父债子还”是我国撒播已久的传统观念,父辈生前欠下的债款由他们的子女代为归还,这样的处理方式看上去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肯定。我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的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近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实行局就办理了一同触及“遗产”清偿债款的案子。1999年,田某因为一同民间假贷胶葛将王某诉至北碚法院,两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停下自愿达成协议,约好王某在2000年3月前将债款清偿结束。但直到2001年10月王某逝世,债款仍未实行。田某便提出王某的遗产被其妻子田芳、儿子王大、女儿王小(均为化名)承继,并向法院请求将本案被实行人改变为此三人,要求康复本案的实行。其时的北碚法院水土法庭依法裁决将上述三人改变为本案被实行人。
从2001年至今,该案屡次康复实行但均因该三名被实行人无产业可供实行而中止实行。本年3月,田某再次向法院请求康复实行,要求实行三被实行人的房子开发补偿费用以及他们得到的五万元逝世抚恤金。因为案子现已拖了十几年,请求实行人田某在这次请求实行时心境非常激动,关于实行法官的作业也很不合作。面临这种状况,实行法官首要表明非常了解请求实行人巴望提前结案的火急心境,一起耐性并浅显易懂地向两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则:本案中三名被实行人取得的房子开发补偿款和逝世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可以用来清偿田某生前欠下的债款,这部分产业也就不能被强制实行,该案有别于我国“父债子还”的传统思维。终究该案的处理方式得到了两边当事人的认同。
在实行被实行人遗产时有几个准则:首要,遗产承继人只可以在其承继的遗产范围内承当对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清偿责任,没有遗产或许承继的遗产缺乏清偿的,不能实行该承继人个人其他产业;其次,承继人逝世后,有关单位和部分发给其家族的逝世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可以作为实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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