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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灭失,代办托运人需要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2:11
网友发问:
半个月前,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化肥生意协议》,约好由我公司将化肥销给李某,并担任联络运送车辆,代理邮寄至李某指定的地址。我公司处理邮寄手续、将化肥交与某汽运公司后,因运送途中遭受交通事端,整车化肥掉入江里被水冲走、溶解。未收到化肥的李某遂要求我公司补偿。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担责?
律师回答:
你公司不必承当补偿职责。首要,你公司已完成对李某的化肥交给。依据代理邮寄的相关规则,在代理邮寄合同中,卖方将货品交给榜首承运人即算完成了交给。而你公司依据李某的要求,现已实践处理邮寄手续并将化肥交给了承运人汽运公司,当属其列。此外,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好的地址交给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而,即便你与李某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相同能够以将化肥交给承运人汽运公司作为现已交给。其次,你公司无需承当化肥毁损、灭失危险。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产业所有权从产业交给时起搬运。”因而,你将化肥交给汽运公司,化肥的所有权就已搬运,由此导致化肥的毁损、灭失危险随之搬运至李某,加之你公司对运送中发作的事端并无差错,故李某只能以所有人的身份,以本身权益遭到损害并形成丢失为由,要求汽运公司承当侵权职责,而不能向你公司建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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