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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是可撤销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23:55
我国婚姻法规则,契合相关规则的婚姻是可吊销婚姻,可以依法进行吊销,那么怎么确认可吊销婚姻呢,关于可吊销婚姻案子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可吊销婚姻案子的法律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欢迎咱们阅览。
可吊销婚姻案情叙说
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具有特别身份,老公是用假造的身份与自己结的婚。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是否受理该案存在着不合。那么,当事人的离婚期望能完成吗?
[案情]
2007年10月2日,原告江某与外市人黄某在民政部门挂号成婚。婚后,黄某一向未将户口迁入本地。2008年4月,黄某与江某发作对立后即出走。原告多处寻觅,均未能找到黄某。后经公安查询,黄某身份证上的身世地并无与江某成婚的黄某,黄某挂号成婚时运用的身份证系假造。故原告向法院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
[争议]
本案的首要争议焦点是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在检查中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诉讼的被告是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归于一个清晰的被告,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第二种定见以为,江某以虚拟的黄某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应不予受理。黄某为一虚拟的人,不能作为一个清晰的被告,不契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的受理条件。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规则:申述必须有清晰的被告,所诉案子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黄某虽是婚姻挂号当事人,可是此姓名为虚拟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黄某的人,而原告江某又无法供给被告的实在身份。虚拟的人黄某明显不行能成为参与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清晰的被告。别的,根据我国民事案子地域统辖统辖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因无法确认本案所谓的黄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且现在无法对所谓的黄某提起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程序,故无法确认统辖权法院。因而,本案不契合案子受理的条件。
江某可以请求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婚姻挂号。《婚姻挂号办理条例》的第25条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婚姻挂号的,婚姻挂号办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回收成婚证。”黄某用假造身份证骗得成婚挂号,归于婚姻机关吊销婚姻挂号的景象。江某可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吊销婚姻挂号。若婚姻挂号机关不实行吊销婚姻挂号的责任,江某可以婚姻挂号机关不作为由,以婚姻挂号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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