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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赌博罪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04
发问:
赌博是一种损害社会风气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怎样的行为会构成赌博罪呢?
贵州律师回答:
赌博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指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许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赌博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只损害社会秩序,影响出产、工作和日子,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违法的温床,对社会损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体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许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安排、吸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谋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自己不一定直接参与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供给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别人在其间进行赌博,自己从中盈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盈利包含两种方法: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与赌博,以收取场所、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与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许招聘人员与顾客赌博。只需“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运营赌场者才应构成违法,一般雇员不归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向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日子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需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间一种行为,即契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法定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而且以盈利为意图。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许一向参与赌博,是为了获取金钱,而不是为了消遣、文娱。以盈利为意图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金钱,只需是为了获取金钱,即便实际上未能赢得金钱乃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有赌博罪的片面要件。
二、确定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边界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片面上是否以盈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关于尽管屡次参与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日子或首要经济来源的;或许行为人尽管供给赌场、赌具,自己未从中谋利的,都不能确定赌博罪。其间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欺诈罪的边界欺诈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欺诈的手法不合法获得公私资产的行为。其首要特征在于“骗”,赌博违法中往往也伴有欺诈活动,但这种欺诈与欺诈罪中的欺诈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诈即制作虚伪现实,是要诱惑别人参与赌博,而赌博活动自身则是凭偶尔之现实决议输赢,其意图仍在于经过赌博到达盈利的意图,而不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拐骗别人参赌骗取金钱,属赌博行为,构成违法的,应以赌博罪科罪处分。参赌者识破圈套要求交还所输金钱,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回绝交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分。
可是对以赌博为名,行欺诈之实,比方参赌一方在赌具中招摇撞骗,或许选用黑话、暗语为号,拐骗另一方与之赌博,欺诈对方的资产的行为应构成欺诈罪。由于构成赌博罪要求决议输赢的偶尔现实有必要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输赢的一方的行为完全契合欺诈罪的特征,应以欺诈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掠夺罪的边界一般来说,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违法,差异非常显着,不易混杂,但对抢赌场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应视具体状况,差异对待,一种是没有参与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与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状况,不论行为人是否假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需抢了赌场且选用暴力或许钳制手法进行就应定为掠夺罪;假如没有采纳暴力或钳制手法进行、数额较大的,可确定为争夺罪;假如数额较小,则归于一般争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掠夺罪,关于后一种状况也应区别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纳暴力、钳制手法掠夺赌资的,由于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其时,能够认为是赌博行为的持续,是赌博罪过的体现,仍应定为赌博罪。可是假如参赌之人选用暴力或钳制手法掠夺别人赌资的,应定为掠夺罪,与赌博罪实施并罚。
三、处分犯本罪的,处三年拟下荷期徒刑、拘役或存控制,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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