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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法律的角度去处理医疗事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1:41
医疗事故涉及到公民健康权的损害,现在已成为社会重视的热门。对医疗事故的活跃防备和正确处理不仅是一个逃避不了的现实问题,并且直接关系到就诊人、医师两边合法权益的维护,鉴于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公布已经有十多年,跟着我国的变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社会经济根底、人们的法令意识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许多条款已不习惯开展的新形势。为此,笔者就医疗事故判定体系、补偿方法以及与相关法令、法规联接的有关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上的讨论,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立法供给了理论根据。
医疗事故涉及到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作为一个非常灵敏的热门问题而被社会重视。对医疗事故的活跃防备和正确处理不仅是一个逃避不了的现实问题,并且直接关系到就诊人、医疗组织(医师)两边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安稳和医疗作业的开展。现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根据是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国发[87]63号,以下简称《方法》)。《方法》施行以来,对处理医疗事故,维护就诊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安稳医疗作业次序,推进医疗作业的健康开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效果。由于前史原因,这部法规本来就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完善,加上十多年来变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社会经济根底、人们的法令意识和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很大改变,以这部法规为根底构成的现行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制度已显着滞后,不习惯现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为此,笔者就怎么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法令问题进行如下讨论。
一、变革现行的医疗事故判定体系
现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首要法规根据是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它明确规则了判定医疗事故管理组织,将技术判定独自列出,并规则了组织的设置、人员组成、管理体系和责任规模。《方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则:“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判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威望、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方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为终究判定。它的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根据。”据此而构成的医疗事故判定体系笔者以为存在必定的坏处:
一是医疗事故判定管理体系不明。《方法》规则,判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分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施行状况来看,判定委员会一般都挂靠在医政部分,由医政部分代管。担任这项作业的人多数是兼职,由于本职作业量大,往往无暇再为医疗事故作很多的调查取证作业,因此不利于医疗事故及时、公平、合理的处理。跟着法制化建造的开展及新《刑法》施行,医疗事故判定作业的作业在必定时期必定管理体系很难习惯这种开展改变。
二是判定中的部分维护主义。公平性问题是社会以及医疗事故当事人,特别是就诊人最灵敏,最关怀的问题,也是医疗事故技术判定威望性是否被司法部分认可承受的关键所在。影响医疗事故胶葛技术判定的公平性的首要因素是判定中的部分维护主义。形成部分维护主义的原因首要是由卫生部分一家独揽,判定委员会成员与医院当事人不可避免有直接、直接的联络,这就很不免在判定中存在不公平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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