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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文件上是否需要签名并按指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8:44

1、婚姻挂号机关要求当事人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的做法正确吗?
婚姻挂号机关要求当事人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上签名并按指纹的做法不正确。
依据民政部《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则,《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结;关于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挂号员代为填写《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婚姻挂号员代当事人填写结束,应当宣读,当事人以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民政部《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则,婚姻挂号员见证当事人自己亲安闲《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名字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因而,不管是在《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上,仍是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上,当事人会写字的,只需要签名就能够;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按指纹。现在有些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成婚挂号、离婚挂号时要求当事人既签名又按指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婚姻挂号机关是否能够要求当事人在签署《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的一起,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婚姻挂号机关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署《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的一起,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依据民政部《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要求,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应当依照初审——受理——检查——挂号(发证)的程序进行。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当事人的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要求两边当事人别离填写《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当事人填完声明书后,应当在婚姻挂号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现已签名或按指纹的声明书进行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制造《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和成婚证。婚姻挂号机关颁布成婚证时,应当先见证当事人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然后给当事人颁布成婚证。由此可见,当事人签署《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是在成婚挂号的受理过程中,而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则应当在挂号(发证)过程中。婚姻挂号机关受理当事人的成婚挂号请求后,对经检查契合成婚条件的才干进入挂号(发证)程序,对受理后经检查发现不契合成婚条件的不能持续处理程序。因而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区别受理程序和挂号(发证)程序,不得要求当事人在签署《请求成婚挂号声明书》的一起,在《成婚挂号检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处签名或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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