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合同纠纷案例与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2:41
【居间合同胶葛】托付生意两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作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与诉讼
事例:
原、被告经居间人中介签定了定金协议,约好被告购买原告的某一处房子(期房),被告付出原告定金5万元,在原告获得产权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定正式生意合同,定金暂由居间人保管。协议签定后,原告按约将收取的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后两边因故未能签定生意合同,便为定金应否返还发作争议。居间人以为在法院没有清晰对错职责前,其不能将定金交与任何一方。原告遂诉请没收定金。
剖析:
一种定见以为,居间人与一方当事人构成的是保管联系,不管法院处理结果怎么,居间人均应将定金返还给被保管人。故居间人不该参与本案诉讼。
另一种定见以为,已然两边争议的定金由居间人保管,案子的处理结果应该说与居间人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且从查明案情、便于实行、防止讼累等视点考虑,应当告诉居间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从法律联系上来讲,尽管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因生意联系引发的定金胶葛,原告与居间人之间对系争定金构成的则是保管法律联系,但被告(买受人)付出定金给原告(出卖人)及原告将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是根据原、被告及居间人三方的协议,并不是仅根据收取定金方(原告)与居间人两方的协议;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定金所触及的生意法律联系与居间人参与的保管法律联系有牵连,系争定金现由居间人保管,居间人的返还行为不只联系到本案当事人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实行,还联系到案子的实行。所以,告诉居间人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既有利于查明案子现实,一揽子处理当事人纷争;又有利于案子的实行,实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契合民诉法的规则和精力。
事例:
原、被告经居间人中介签定了定金协议,约好被告购买原告的某一处房子(期房),被告付出原告定金5万元,在原告获得产权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定正式生意合同,定金暂由居间人保管。协议签定后,原告按约将收取的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后两边因故未能签定生意合同,便为定金应否返还发作争议。居间人以为在法院没有清晰对错职责前,其不能将定金交与任何一方。原告遂诉请没收定金。
剖析:
一种定见以为,居间人与一方当事人构成的是保管联系,不管法院处理结果怎么,居间人均应将定金返还给被保管人。故居间人不该参与本案诉讼。
另一种定见以为,已然两边争议的定金由居间人保管,案子的处理结果应该说与居间人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且从查明案情、便于实行、防止讼累等视点考虑,应当告诉居间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从法律联系上来讲,尽管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因生意联系引发的定金胶葛,原告与居间人之间对系争定金构成的则是保管法律联系,但被告(买受人)付出定金给原告(出卖人)及原告将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是根据原、被告及居间人三方的协议,并不是仅根据收取定金方(原告)与居间人两方的协议;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定金所触及的生意法律联系与居间人参与的保管法律联系有牵连,系争定金现由居间人保管,居间人的返还行为不只联系到本案当事人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实行,还联系到案子的实行。所以,告诉居间人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既有利于查明案子现实,一揽子处理当事人纷争;又有利于案子的实行,实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契合民诉法的规则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