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时怎样举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2:41
【事例剖析】
当事人李某于2002年9月1日参与旅行团旅行时因旅行车发作事端受伤。经治疗结束后,李某于2002年10月3日与旅行公司及车主单位达到补偿协议。后旅行公司及车主单位不肯按协议对李某予以补偿,李某托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上诉人重庆B世界旅行公司(以下简称B旅行公司)、重庆市A旅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旅行公司)与李某、郑成渝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区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李某与A旅行公司签订了“九寨沟、黄龙、大草原六日游”合同。2002年8月26日,A旅行公司部属部分负责人与郑成渝约好载游客到九寨沟等地,并于同月27日由A旅行公司的导游预付了2000元的运费给郑成渝。同年9月1日,郑成渝驾驭其自购后挂靠于B旅行公司、且未获得旅行客运资质的渝A44663号金杯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63Km 800m处时,车右后轮胎爆裂,导致乘坐其上的李某头颈部受伤。同月6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机动车非交通事端危害定论,承认该危害成果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李某受伤后,在事发地内江市榜首人民医院住院2天,医疗费用由B旅行公司和A旅行公司付出。同年9月6日至10日,李某到第三军医大学隶属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85.2元。
2002年10月3日,李某书写了一张关于其受伤后的补偿清单,旅行危害补偿费5000元、续医费3500元、护理费2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686.4元、产业损失费1900元、参与处理事端亲属所需的交通费900元、误工费450元、住宿费750元,合计12636.4元。其时B旅行公司专门处理此次事端的代理人在世贵在该清单上签名并批注:产业损失1900元应供给公安机关的法律依据,其它各项费用事实。A旅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波亦在此清单上签名。
当事人李某于2002年9月1日参与旅行团旅行时因旅行车发作事端受伤。经治疗结束后,李某于2002年10月3日与旅行公司及车主单位达到补偿协议。后旅行公司及车主单位不肯按协议对李某予以补偿,李某托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上诉人重庆B世界旅行公司(以下简称B旅行公司)、重庆市A旅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旅行公司)与李某、郑成渝人身危害补偿胶葛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3)中区民初字第2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李某与A旅行公司签订了“九寨沟、黄龙、大草原六日游”合同。2002年8月26日,A旅行公司部属部分负责人与郑成渝约好载游客到九寨沟等地,并于同月27日由A旅行公司的导游预付了2000元的运费给郑成渝。同年9月1日,郑成渝驾驭其自购后挂靠于B旅行公司、且未获得旅行客运资质的渝A44663号金杯客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63Km 800m处时,车右后轮胎爆裂,导致乘坐其上的李某头颈部受伤。同月6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渝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机动车非交通事端危害定论,承认该危害成果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形成。李某受伤后,在事发地内江市榜首人民医院住院2天,医疗费用由B旅行公司和A旅行公司付出。同年9月6日至10日,李某到第三军医大学隶属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285.2元。
2002年10月3日,李某书写了一张关于其受伤后的补偿清单,旅行危害补偿费5000元、续医费3500元、护理费20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150元、误工费686.4元、产业损失费1900元、参与处理事端亲属所需的交通费900元、误工费450元、住宿费750元,合计12636.4元。其时B旅行公司专门处理此次事端的代理人在世贵在该清单上签名并批注:产业损失1900元应供给公安机关的法律依据,其它各项费用事实。A旅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波亦在此清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