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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7:55
【案情】
被告人刘美荣与被害人董中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中强因小事与刘美荣在家中争持后撕住刘美荣的头发进行殴伤,并将刘美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美荣抵挡时用剪刀将董中强身体多处扎伤。刘美荣在扎伤董中强后,通知其儿媳陈晓军起来看看董中强,便步行去其姐刘秀芝家中,让刘秀芝看看董中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中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逝世。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秀芝在得知董中强逝世后报案,并奉告警方刘美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美荣在刘秀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判定,刘美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中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逝世。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晓军、刘秀芝、牛恩鹏、荣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华证言;依据:剪刀、拖鞋、刘美荣短袖上衣;书证:刘美荣、董中强户籍证明 ;判定结论:法医学判定书;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相片)等依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办。
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美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损伤董中强的成心,在董中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仅仅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被告人刘美荣的辩解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解定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荣犯成心损伤罪的罪名不能建立,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应当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被告人刘美荣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情绪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峻差错,被告人亲属及乡民恳求从宽处分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秀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美荣向其说过要投案的现实,并证董中强平常确有打骂刘美荣的现实。
【审判】
睢县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刘美荣在与老公董中强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鉴于被害人董中强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差错,被告人刘美荣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美荣予以减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刘美荣犯成心损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分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存在以下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构成差错致人逝世罪。被告人刘美荣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其是在被害人对其施行暴力殴伤时,用剪刀扎害被告人,其意图是为了阻挠被害人持续对其损伤。其片面上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施行了防卫行为,仅仅超出正当防卫的规模。关于超出正当防卫领域的行为,应定性为差错犯罪,关于本案被告人逝世的成果被告人并不是活跃寻求,其行为意图仅仅阻挠被害人的暴力行为,片面上并不具有成心损伤的意图,只能是差错,故应定差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是被告人刘美荣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首要,被告人刘美荣片面上具有成心损伤的成心。从被告人所用东西、冲击部位、冲击力度、冲击频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这种足以致人受伤乃至逝世的锐器屡次对被害人进行冲击,且创伤已达到致人受伤的境地。故被告人片面上存在损伤的成心。其次,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片面上具有防卫意图,客观上施行了防卫的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极限。本案被告人从其挑选的东西、冲击力度、冲击次数上看其现已不具有防卫意图,构不成正当防卫。再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刘美荣施行了损伤被害人的行为。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逝世的成果。故被告人刘美荣构成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
法院终究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即应认定为成心损伤(致人逝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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