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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案件能否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2:03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则,若请求人提出吊销请求的,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实行的案子应裁决完结实行,但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却又规则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案子的结案方法之能事裁决准予实行和裁决不准予实行。这两个规则好像就彼此抵触了,那么非诉实行案子究竟能不能被准予撤回呢?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非诉实行案子能否准予撤回实行请求
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实行案子实行过程中,针对吊销实行请求,有的裁决准予吊销请求,有的裁决实行完结。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吊销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应当一概不予答应。这是由于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与其他实行案子比较,有其本身明显的特性。
首要,请求主体的特殊性。
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主体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功能部门,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是不行能成为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主体的,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人与被实行人是法令地位不平等的主体,所以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中请求人不能同一般自然人、法人相同能够随意抛弃权力,这就约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
其次,行政处分具有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
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中的被实行人绝大多数是因其成心违法行为而遭到行政机关处分的相对人。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人如抛弃对被实行人的实行,实际上就等于免除了对违法行为的追查,其成果将会放纵一些违法行为,违反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
最终,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请求标的实行到位后具有国家所有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许没收不合法资产拍卖的金钱,有必要悉数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许变相私分。请求人私行抛弃实行的行为,严厉地说是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会形成预期国有资产的变相丢失。
因而,非诉行政实行案子进入人民法院检查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充沛实行监督功能,严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仔细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契合实行条件的,裁决准予强制实行;对不契合实行条件的,裁决不准予实行。关于已裁决准予强制实行的非诉行政实行案子,行政机关提出吊销实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概不予答应,以实在维护国家利益、法令庄严和法令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
由此可见,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一般来讲是不会被答应半途撤回的,而只要准予实行和不准予实行这两个挑选。当然这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的权威性。那么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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