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律师 告知义务的范围的一保险合同纠纷的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4:46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王某某的托付,指使我担任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上诉其稳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承受托付后,咱们仔细剖析了案情,经过法庭调查后,现对本案有了更清楚的知道,现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 本案的根本现实是: 2002年7月初,上诉人的事务员张丽向被上诉人推销人寿稳妥,2002年7月3日,被上诉人交付了首期稳妥费2700元,2002年7月5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供给的投保单上签了字,可是,除了姓名以外,投保单上其它内容均为上诉人的事务员拿回公司后私行填写。7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签发了太平盛世·健康终身严重疾病稳妥单,稳妥期间自2002年7月6日至终身或稳妥事端发作时止。交费期限为20年,每年2700元稳妥费。稳妥单号为:ZHZ021EL128015。2003年7月1日被上诉人交纳了第二年度的稳妥费。2003年11月8日被上诉人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被确诊为陈旧性下、后壁心肌梗死,高血压,在焦作第二人民医院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被上诉人与2003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提出严重疾病、终身住院补助医疗稳妥金的索赔请求,上诉人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ZHZ033000016550号理赔决议通知书,不予补偿,并革除稳妥合同,并不退回稳妥费。二、稳妥事端后,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带病投保,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为由不承当稳妥职责,并革除稳妥合同,上诉人的行为没有法令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两边签定稳妥合同的约好。 1、被上诉人作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并未成心或过错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上诉人建议被上诉人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并以此作为不给付稳妥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稳妥标的或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提出问询,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从《稳妥法》的规则来看,稳妥人首要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职责革除条款,清晰向投保人阐明假如带病投保,稳妥公司革除职责,关于什么状况下发作的疾病或承受手术,稳妥人按稳妥事端对待理赔,并应当对哪些是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内容,向投保人作出阐明。从上诉人的事务员的证言来看,该事务员在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稳妥合一起,并没有向投保人逐条介绍稳妥条款,事务员供认其时刚开始干稳妥,公司也是刚来到孟州市事务刚开始开展事务,自己不很不明白稳妥条款专业术语,只向投保人讲了发作稳妥事端后,稳妥公司补偿多少钱,该事务员清晰供认,关于稳妥人的职责革除条款自己没有向投保人要点提示,没有清晰阐明,关于投保单,只是让投保人王世会签了姓名,关于投保人、被稳妥人奉告部分,非王世会自己所填,而是由事务员拿回公司请示过事务主管后,代为填写。而且关于被稳妥人应奉告病史部分,以及是否患病部分,事务员供认没有让原告阅览,也没有问询被稳妥人是否患有其它疾病等任何有关健康方面的内容。 2、从稳妥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来看,我国稳妥法对照实奉告职责实施方法实施问询奉告准则。关于投保人来说,奉告是一种有限的职责,因为对稳妥标的或被稳妥人的各种状况,哪些需求奉告,哪些不需求奉告,以及是否符投保条件,投保人并不了解。稳妥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险种十分繁复,不能苛求投保人对稳妥专业知识都有详尽的了解。因而要求稳妥人将稳妥条款向投保人逐个阐明,而且应当把应知了解的状况,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稳妥的事项,向投保人予以问询。问询的方法一般以书面的方式。本案中,上诉人就没有对王世会进行问询,王世会无从照实奉告,不知道应当奉告哪些现实。上诉人虽然有印制好的格局投保单,一般是经过投保人和被稳妥人亲笔填写投保单来到达问询的意图。可是,上诉人的事务员并未让被上诉人填写投保单上投保人应当照实奉告的内容,以及被稳妥人应当答复的内容,而是代为填写。也是说被上诉人无法奉告应当奉告的事项。依照上诉人事务员的证明,其时也未让王世会阅览投保单上的内容,只是让王世会签上姓名就拿走了。稳妥人根本就没有问询投保人及被稳妥人是否患有疾病,被上诉人就没时机答复曾经是否患病。法令不可能要求原告超越被告的问询的极限实施奉告职责。《稳妥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成心或过错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稳妥人才能够革除稳妥合同,并不承当稳妥职责。本案的投保人既不存在成心也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在未被问询的状况下就没有奉告的职责。只要稳妥人提出问询后,投保人未照实实施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革除合同。我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投保人照实奉告的规模,仅限于稳妥人问询的规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稳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关于投保人照实奉告的规模,是这样规则的: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的投保人"照实奉告职责"仅限于稳妥人"提出问询"的投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事项。稳妥人规划的投保单和危险问询表,视为稳妥人提出问询的书面方式。该征求意见稿能够视为学了解说,审判时能够参照适用。十分清楚,关于上诉人未问询的事项,被上诉人没有照实奉告的职责。因而,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未实施照实奉告的职责,被上诉人投保时不存在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的的问题,上诉人以此回绝补偿,革除稳妥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三、被上诉人关于稳妥合同中的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因为未向投保人作出清晰的阐明,因而该职责革除条款关于投保人不发作效能。《稳妥法》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作效能。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稳妥法第十七条的"清晰阐明"应当怎么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说,该司法解说指出,这儿所规则的"清晰阐明"是指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之前或签定稳妥合同之时,关于稳妥合同中所约好的免责条款,除了在稳妥单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令结果等,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说,以使投保人明晰该条款的意义和法令结果。上诉人的事务员证明晰关于稳妥合同中稳妥人的职责革除条款未向投保人王世会清晰阐明,关于投保单上稳妥人免责条款也未向投保人清晰阐明,因而,上诉人的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发作效能。上诉人不能以被上诉人投保前患有冠心病,而革除稳妥职责。被上诉人初度承受了稳妥合同约好的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后,上诉人应当以稳妥合同的约好,给付60000元的稳妥金。 2、本案中,上诉人在缔结合一起就应当全面合理的提请投保人了解稳妥合同的免责条款和革除条款及相应的内容,从而阐明投保人假如带病投保,足以引起拒保或拒赔的景象,而不能在稳妥事端发作今后,投保人提出索赔时,才向投保人提出投保前患病的,稳妥公司不承当稳妥职责,还要革除合同,不退保费。这显着违反了稳妥法规则最大诚笃信用准则,也违反了稳妥合同的公平准则,违反了投保人的实在意思。投保人投保时的实在意思是为将来可能发作的稳妥事端取得补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有知情的权力,稳妥人事前有职责向投保人作出具体、客观、实在的阐明,稳妥人过错没有阐明的,由稳妥人承当结果。 3、 被上诉人于2002年12月因冠心病住院,上诉人于2002年12月11日赔付上诉人住院费用医疗稳妥、附加终身住院补助医疗稳妥,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患有冠心病,仍然于2003年7月1日收取了被上诉人第二年度的严重疾病稳妥费2700元,上诉人于2003年7月9日拒保了被上诉人的"个人住院费用医疗稳妥",关于被上诉人的严重疾病险并未拒保。阐明被告明知原告患有冠心病,仍然保持稳妥合同的效能。依照上诉人作法,关于被上诉人的稳妥费,上诉人将自始自终的收下去,比及因严重疾病住院治疗,发作稳妥事端后,就会以被上诉人带病投保,未实施照实奉告职责为由回绝补偿,并革除稳妥合同,并不退回保费。这契合最大诚笃信用准则吗?到时,投保人不光不能得不到稳妥金,而且要丢失巨额的稳妥费,稳妥人的行为显着具有歹意,这将对投保人严重晦气。四、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寻求客观实在,复原签定稳妥合一起的客观本相,采用上诉人的事务员的证言,确定上诉人未问询被上诉人是否患病以及相关状况,导致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实施照实奉告职责,阻却投保人实施奉告职责而且上诉人关于稳妥合同的中的稳妥人的免责条款未对投保人进行阐明,故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被稳妥人不发作效能。一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保持一审正确的判定,以完成法令的公平,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 董国强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