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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22:34

发布部分: 财务部发布文号: 财预字[199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分金库,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务处理体制的顺畅施行,确保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时精确缴库,根据我部历年的有关规则,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讨,现对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处理问题清晰如下:一、关于预算科目对1996年国家预算收入第16款“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所属的“项”级科目从头予以设置。新设置的“项”级科目为:第1项“外商出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第2项“外商出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第3项“一般中心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4项“一般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5项“一般中心和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第7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缴库方法及预算级次1.外商出资(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下同)海上石油企业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中心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出资和外国海上石油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心国库。2.外商出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中心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出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心国库。3.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中心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心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心国库。4.当地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当地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当地国库。5.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当地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心和当地政府同享,别离作为中心预算收入和当地预算收入,别离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心和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别离就地缴入中心国库和当地国库。中心预算收入与当地预算收入的详细核算方法为:中心预算收入按中心企事业单位出资(或分利份额,下同)占中心企事业单位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出资之和的百分比核算;当地预算收入按当地企事业单位出资占中心企事业单位与当地企事业单位出资之和的百分比核算。外商出资部分不计入中心或当地共享税收的核算份额。6.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商独资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当地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当地国库。7.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以外的外国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悉数作为当地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当地国库。8.本条第4、5款规则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涉及到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城市)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其“一般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和归于当地共享预算收入部分的“一般中心和当地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准则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内各市、县之间有关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由上述企业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承认。
三、上述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有关方面的出资份额、规则的分利份额和所得税共享份额,由财务部驻各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和当地财务部分一起审阅承认后向税务部分供给,作为税务部分处理缴库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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