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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2:59

(一)书面办法问题
合同是否选用书面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则,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志愿来确认,可所以书面办法也但是其他办法,但法则还有规则的在外。书面合同的优点是办法清晰必定,有据可查。关于避免争议和处理胶葛有积极意义。而以口头办法缔结合同的特色是直接、简洁、方便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凭据,发作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辨明职责。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选用的办法。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为网络中运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办法缔结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只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一起也是对传统观念的严重应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比较,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本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体现办法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使用电子枪显现在电脑显现屏上的文字来体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色与传统上法则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彻底不同的,因而,要将传统的书面办法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底子不可行的。针对此种状况,联合国贸法会在起草《演示法》时,选用了一种称作“功用同等法”(functionalequivalenceapproach)的立法技能。此种办法立足于剖析传统的书面临合同的效果,以确认经过电子技能来到达这些意图或效果。例如,书面文件能够启到以下效果:供给的文件能够识读;文件能够仿制使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的根本效果为根据,联合国贸法会在《演示法》第6条中规则:“如法则要求信息须选用书面办法,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以备日后查用,即满意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则在不要求各国撤销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办法要求的前提下,扩展了“书面办法”一词的解说,将数据电文归入“书面办法”的领域之内。
新加坡《买卖法则》第7条也规则:“在法则要求信息选用文字、书面办法,或规则了未选用书面办法的必定结果的景象下,如一项电子记载所含信息能够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应被视为满意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则,“书面办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办法。该条处理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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