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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3:15

[摘 要]物权法动产起浮典当准则存有对债权人权力维护缺少的缺点,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掌握好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的源头、协议、挂号、实行和惩戒等各个环节,以合理防备、取长补短,完成对债权人权力的合理维护并保证动产起浮典当准则在我国能够收到杰出作用。
[关键词]动产 起浮 典当 缺点 对策
为习惯金融对担保法制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学习世界先进立法引入了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物权法第181条规则“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出产运营者能够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出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典当,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典当权的景象,债权人有权就完成典当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学界据此普遍以为我国物权法规则了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物权法出台前,学界关于是否规则动产起浮典当准则曾有剧烈争辩并相持不下。[①] 动产起浮典当准则因典当人不需搬运典当物且享有典当期间正常运营中的典当物的自在处分权而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但利之地点,也乃弊之所存,其最大的利益之地点也正是其最大的危险之地点,在典当人权力扩张的一起导致债权人权力弱化的是该准则与生俱来的丧命缺点,即便拥护此项准则的学者也都建议以针对该坏处采纳有用的准则规划为引入的条件和根底,但现行物权法对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的规则却非常疏略,缺少完善的配套设备,乃至极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因准则规划不完善而被弃用或呈现很多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景象,使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意图的担保法令反而造成了经济发展的紊乱与阻止,而不管哪一种状况都是对立法资源的糟蹋及缓慢,但笔者以为当时最重要的应不仅是对准则的点评,而更应是在批评的根底上,重视物权法施行傍边的一些实然的问题,在剖析动产起浮典当准则严重缺点------债权人维护不力的根底上,学习比较法并结合中国国情,以针对缺点的对策性研讨为视角,进一步研讨并完善现行动产起浮典当准则,以完成动产起浮典当的良性施行,完成立法者所希望的法的施行的效益最大化。
一、动产起浮典当准则的特性----从与动产固定典当准则比较的视角来剖析
动产起浮典当(floating charge)根在“动产”,却特在“起浮”,其首先是一种动产典当,是在动产固定典当根底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担保方法,因而笔者在此处未泛谈起浮典当准则与其他动产典当准则的共性特征,而仅以其与动产固定典当准则比较为视角来探求该准则的独有特征和共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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