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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清算组的若干问题破产清算会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9:59

    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收效之后,或由债务人主动实行,或由法院强制履行。在破产案子中,企业被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办理和处置企业产业的权利,债务人或债权人作为具有利害联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掌管公平清偿的资历,不然难免会呈现危害别人权益的行为。法院虽担任掌管整个破产程序进行,但破产清偿并非简略的民事履行,其间触及杂乱深重的产业办理、清算(qingsuan)分配问题,为了对破产企业的产业及时地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以充沛维护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则了破产办理人准则。英美法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一般称之为"破产办理人",我国台湾也称之为"破产办理人",日本规律称之为"破产管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破产清算(qingsuan)组"之规则,我国称之为"破产清算组"。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了立法者对破产办理人法令位置、性质的不同考虑,但各国建立该准则的意图是共同的,即保证破产程序公平进行。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令位置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建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办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安排,它详细办理破产中的各项业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安排仅起监督或辅佐效果。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平缓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完结,与破产清算组的联系至为亲近。    我国的破产清算组类似于国外立法中的破产办理人,但就其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办理人位置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办理人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署理说。署理说是最早关于破产办理人法令位置的一种学说。该说以为,破产办理人是署理人,以别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利。我国台湾学者一般将署理说分为破产人署理说、债权人署理说、破产人及债权人两边署理说。署理说的主要依据是,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一般的民事程序,本质上归于非诉领域,由此而构成的法令联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署理;破产办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不管为诉讼的或非诉讼的,其行为结果均实践地归归于破产当事人一方,而不归归于自己。因而,最靠近民法中的署理联系,破产办理人无疑归于署理人的领域。    2、职务说。该学说从破产程序的性质下手,着重破产程序是为整体债权人的利益所进行的概括性强制履行程序,以为破产办理人便是强制履行机关的公务人员。破产办理人是根据职务而参与破产程序,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破产办理人是履行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破产财团代表说。该说以为,破产程序一经开端,债务人就失去了对自己产业的办理和处置权,该产业即成为具有独立法令位置的法人主体。破产财团是一个拟人化的笼统集体,是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这个集体的议事机关和代表安排,便是破产办理人。换言之,破产办理人是其法定代表人。这种观念具有不以特定利害联系人为布景而可以阐明破产办理人的权能,并且可以合理地阐明破产办理人的种种行为的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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