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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业务作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1:09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九三)选道字第11705号   一、为使武士对婚姻事务之处理有所准据,依武士婚姻法则订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当事人之阶层,均以现阶为准。
三、本规则所称权责单位主官(管),系指有印信之各级单位主官(管)而言,其阶层以编阶为准。
四、武士成婚核准权责规则如下:
(一)国防部及所属单位:
1.将级军官成婚,按从属由部长或顾问总长核准。
2.校尉级军官及士官、战士成婚,由编阶少将以上之主官(管)核准。
3.国防部幕僚单位直接督导之直属单位,其单位主官(管)编阶在上校以下者,其成婚案子由督导单位编阶少将以上主官(管)核准。
(二)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国防部水兵总司令部、国防部空军总司令部、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后备总司令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各总(司令)部]及所属单位:
1.将级军官成婚,由各总(司令)部核准。
2.校尉级军官及士官、战士成婚,由编阶少将以上之主官(管)核准。
3.各总(司令)部派赴其兵种以外单位服务者,其成婚案子由服务单位核准,并副知原属总(司令)部。
(三)军官、士官及战士在国防部及各总(司令)部以外机关服务者,其成婚案子,由各该机关主官(管)依权责核定后,通报国防部及各该总(司令)部(数据管理单位)挂号。
(四)军官、士官及战士建功成婚,由国防部及各总(司令)部查办。
(五)处理现役武士刊出爱人案子之权责,与成婚核准权责同。
五、事务职掌区分如下:
(一)国防部人力司:掌理方针法则之履行及查核与修订。
(二)国防部顾问本部人事顾问次长室:事务处理程序之修订及督导履行。
(三)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以下简称总政战局):
1.婚姻材料查看作业之规则及督导履行。
2.建功成婚人员眷舍方针及眷舍之拨配或处理辅导购宅有关事宜。
(四)国防部军医局:官兵婚前男女双方体检有关事宜。
(五)各权责单位:履行婚姻方针法则,反映实际问题,主张方针法则及作业程序之修订。
(六)各承转单位:
1.根据法则,查看所报材料,提出具体定见。
2.承转法则、反映定见,并监督履行与控制。
(七)各呈报单位:
1.婚姻案子之审阅与呈报。
2.实际问题之反映,与方针法则修订之主张。
六、作业方法:
(一)填写武士成婚陈述表六份,格局及填表阐明如附件一。
(二)武士成婚陈述表,经权责单位主官(管)核准者,在其原呈报成婚日期下一任何日期均属有用;但有必要契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成婚方式要件之规则。户政机关挂号时,以成婚证书所载日期为准;惟未经呈报即先行成婚者或成婚日期在成婚陈述表呈报日期之前者,应以补行核准证明受理挂号。凡有特别事端,应登入兵籍表。
(三)检附对方户籍誊本一份(供各级单位审阅用,由权责单位存查)。
(四)成婚前男女双方应于国军(公立)医院查看体魄,并获得由医生注明「成婚用」之体检表各一份,随案附呈。
(五)依需求检附下列有关证件:
1.申请与年满十六岁未满二十岁之女子或与年满十八未满二十岁男人成婚者,应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则需法定代理人之赞同,并检具法定代理人之赞同书一份(格局如附件二)。
2.申请与爱人逝世者或已离婚之男女成婚者,应检具其离婚证件(如户籍记载已注明离婚日期者可免缴)或具有其前爱人逝世日期记载之户籍誊本,以凭覆按。
3.申请与外籍人士、华裔成婚者,应检附其本国、侨居地之身分证本来(影印本)或出生证明,或有关其年纪、原籍及有无爱人之证明文件,或具有此等材料而经我使、领馆或驻外单位签证事实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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