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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的强制执行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3:29
强制实行是在被实行人不实行判定书时,请求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后,法院实行被实行人产业的行为,而法院强制实行的时分会面对一些问题,那么被实行人仅有一处住宅的强制实行问题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中山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被实行人仅有一处住宅的强制实行有什么问题
实行实践中,被实行人仅有一处住宅且无其他产业可供实行的状况时有发作,尤其是在以强制迁出房子为实行标的的案子中,该怎么确认实行规模,妥善平衡两边当事人利益,现已成为困扰实行法官的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七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要在被实行人的房子超越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必需,且经请求实行人请求,并保证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具有保持最低日子规范的住宅的状况下,才干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住宅。该规则表现了相等维护两边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是有两个问题未予清晰:一是怎么确定被实行人住宅超越其日子所必需,二是怎么确定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具有保持最低日子规范的住宅。因为现在实行法令法规未对第一个问题予以清晰,实践中主要是经过法官行使自在裁量权来确定,因为缺少一致、科学的确定规范,导致这类案子的实行很难到达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一致。第二个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设定典当的房子的规则》第四条供给了可供参考的根据,但请求实行人出于完本钱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供给的暂时住宅往往方位偏僻,徒增被实行人的日子本钱,引发被实行人对法院实行工作的不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主张:1、在拟定《强制实行法》时,明文规则怎么确定被实行人住宅超出其日子必需的规范,在《强制实行法》出台之前,主张最高院实行办以出台实行规范的方法予以清晰,若能以当地上年度人均寓居面积为基准,归纳考虑被实行房子所在地理方位、房价等要素,将使规范更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2、将请求实行人供给暂时住宅作为强制实行被实行人房子的条件这一作法推行到实行非典当房子上,并对暂时住宅的挑选、租金以及寓居时刻等严格把关,在保证请求实行人利益完结的状况下,维护被实行人以合理的本钱取得日子上的便当。
二、请求强制实行的条件有哪些
对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因而,请求强制实行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一是有必要有收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为实行的根据,以行政判定书为例,关于一审判定,有必要是在法定时间内无人上诉才发作法令效力,而二审判定一经作出即收效。
二是裁判文书有必要具有可实行的内 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经过活跃作为完结的内容。例如,判定吊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议,假如该行政决议没有实行,被人民法院吊销后,相对人的责任 现已不复存在,案子因无实行内容,无需进入实行程序。
三是责任人回绝实行司法文书规则的责任,这是请求人请求人民法院实行的前提条件。四是请求人在法定时 间内提出实行请求。五是契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实行统辖的规则。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被实行人仅有一处住宅的强制实行有什么问题”问题进行的回答,被实行人仅有一处住宅的强制实行的问题有两个,怎么确定被实行人住宅超越其日子所必需,怎样确定保持最低日子规范的住宅。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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