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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权的转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0:23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作搬运的一切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自身等。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过生意、赠与或其他合法方法将土地使用权再搬运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法
(一)转让方法1、出售;2、交流;3、赠与;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5、一方供给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供给资金协作建房;6、因企业被收买、吞并或兼并,房地产权属随之搬运的;7、以房地产抵债的;8、其他(承继)。(二)法令依据:《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1990.5.19)第19条;《城市房地产转让办理规则》(2001.8.15)第3条;《关于审理房地产办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运营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1995.12.27)第18条;《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1999.1.1)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赔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9.9)。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之差异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一切者,即国家,由法令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详细施行;转让主体: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性质不同依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搬运。(三)搬运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约束,签定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约束,转让须经请求、批阅或补办出让手续,交纳税费,方可挂号过户。(四)交易商场不同出让,一级商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一切者独占;转让:二级商场,即契合法定条件的自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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