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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8:12
《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第四十一条规则未向当事人告上述内容或许回绝听取当事人陈说申辩的,行政处分决议不能建立。但在作出处分决议前应否奉告当事人处分的品种和起伏或数额,《行政处分法》未作规则。对是否应当奉告该项内容,各行政机关知道纷歧,操作也不尽相同。由于它牵涉到是否掠夺当事人的权力,也牵涉行政处分能否建立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此问题作一讨论。
个人认为,依据《行政处分法》第十条规则“行政处分遵从公平.揭露的准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有义务奉告当事人即将遭到的处分的品种、数额。《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则“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假如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前不奉告当事人处分的,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就缺少针对性,行政机关是否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而加剧处分也就无法判明。
那么向当事人奉告的应是法令规则的处分品种、起伏,仍是行政机关预备作出的处分品种、数额呢?个人认为应当是后者。由于有些法令、法规对一个违法行为规则有几个处分品种,且有较大的起伏。假如行政机关奉告的是法令规则的原文,当事人仍不清楚将对其作出何种详细处分及数额,也就无法决议是否陈说申辩或要求举办听证。所以行政机关应在查询完毕后,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和结果,在法令规则的处分品种的起伏内讨论决议详细的处分品种和数额,并奉告当事人,这样才能让其清楚处分与其差错是否相适应,然后决议是否行使陈说、申辩权。
假如当事人在陈说申辩或听证中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从头讨论决议作出处分的品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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