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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4:03

刑事诉讼的依据
一、依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则:“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这一规则标明,依据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从内容上看,依据自身是一种现实,而且是客观存在的;2)从证明关系上看,依据是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是确定案情所必需的;3)从方式上看,依据有必要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七种体现方式。
依据的特征:
(1)依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依据有必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不以人的毅力为搬运;
(2)依据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依据现实有必要与案子现实有相关的;
(3)依据的法令性。法令性是指依据的搜集和搜集的依据方式,都要受法令束缚。
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依据有必要是侦办、查看、审判人员搜集和认可的;
2)侦办、查看、审判人员在搜集依据的过程中,有必要严厉按照法令规则进行; 
3)侦办、查看、审判人员搜集的依据有必要契合法定方式。
二、依据的体现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则,刑事依据的体现方式首要有:
(一)依据和书证
1依据
依据,是指能够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物品和痕迹。依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状况、物质特色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具有很强的不行代替性,而且不简单假造。这些物品首要有:一是违法分子预备和施行违法所用的东西、用具;二是现场留传物,比方烟头、钮扣等;三是行为侵略的客体物,如尸身、赃物。作为依据的痕迹是指两个物体相互效果所发作的印迹,以及物体运动所发作的痕迹,比方指纹、足迹、车痕等。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材料。书证是以文字、图像、符号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并不能把全部书面文字材料都当作是书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状况,向侦办、查看、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说,它不仅仅是口头的,也可所以书面的。证人证言的主体是证人。它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外,亲身直接和直接感触案子状况的人。依据了我国法令规则,作证是公民应尽的职责。所以证人的规模适当广泛,只需了解状况,不论性别、年纪、工作、与案子和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能够作为证人,供给证人证言,可是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在外。
(三)被害人陈说
被害人陈说,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违法行为损害的状况和其他与案子有关的状况,向司法人员所做的陈说。其方式可所以口头的,也可所以书面的。
被害人是直接遭受违法行为损害的人,被害人一般对违法状况了解得比较详细、详细,特别一些特别案子,比方掠夺、强奸、劫持等,他们往往同违法分子有过面对面地触摸。因而,被害人陈说,对司法人员精确、及时揭穿、证明违法有着适当重要的效果。
(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被指控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就案子现实向侦办、查看、审判人员的所做的招认罪过或否定罪过的陈说。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最了解案情的人,他是否施行违法,怎么施行违法,比任何人都清楚。所以不论是供述,仍是辩解,都是一种重要的依据,关于发现新的头绪,缩小侦办规模,区分其他依据,查清案子现实都有重要的效果。
(五)判定定论
判定定论,是指判定人对司法机关交给的案子中的专门问题进行判定后所作的书面定论。因为它是建立在科学技术基础上的依据方式,所以对揭穿、证明违法,正确确定案情,具有重要的效果。
(六)勘验查看笔录
勘验、查看笔录,是指侦办、查看、审判人员对与违法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身等进行勘验、查看所做的记载。勘验、查看笔录,可所以一般的文字记载,也可所以绘图、照像、录像等。
(七)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选用现代化科技手法,将能够重现原始声响、原始形象的磁带,或贮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数据、信息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材料。其特色在于:
1)客观性较强;
2)内容直观、丰厚、详细;
3)简单被毁掉或假造。因而,既要注重视听材料的依据效果,又要留意对它进行严厉地检查判别,查验无误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使用依据的辅导准则
(一)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禁止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则:“对全部案子的判定都要重依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陈说,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其首要精力在于,办案人员都要查清案情,有必要坚持调查研究,按照客观实践,脚踏实地确定案子现实,不能想当然。
(二)忠于现实真相
所谓“忠于现实真相”,是指办案人员处理案子,有必要脚踏实地,尊重依据的客观性,照实反映案子的真实状况。而办案人员在搜集和调取依据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照实供给依据。忠于现实真相一方面是办案人员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秉公执法、正确处理案子的条件。
(三)疑罪从无的处理准则
所谓疑罪,是指因为现实的露出程度、依据的杂乱程度以及违法手法的荫蔽程度等主、客观条件的影响,现实确定和依据搜集都难到达定案的要求。这种状况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关于疑罪,从世界规模来看,都选用“从无”的处理准则。也便是说不能证明违法人有罪,那么他便是无罪的。这一准则的建立,有利于确保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委屈无辜,确保人权,有利于消化积案,合理装备司法资源,削减司法资源的糟蹋。
四、证明职责和证明目标
(一)证明职责
证明职责,也叫举证职责,是依据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应当由谁提出依据加以证明的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刑事案子的举证职责内容如下:
1在公诉案子中,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职责,由履行控诉功能的国家机关承当,也便是由人民查看院和公安机关承当。
2在自诉案子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应当由自诉人承当。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照实陈说,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承当证明自己有罪的职责。
(二)证明目标
证明目标,是指有必要用依据加以证明案子现实的规模。依据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刑事诉讼证明目标首要有:
1)违法现实是否发作;
2)构成违法现实的有关情节;
3)作为从重、加剧或许从轻、减轻、革除刑事处分的有关现实;
4)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体现和违法后的情绪;
5)其他需求证明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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