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13:52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现在没有拟定相应的司法解说,换言之,也便是我国没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说的内容。但最高院在2002年的时分,针对上海市高院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今日,万州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揽人关于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说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履行案子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认修建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务。
2、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揽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
3、修建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4、建造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三、司法解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回复,内容是: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署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装修装修工程归于建造工程,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但装修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修建的所有权人或许承揽人与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联系的在外。享有优先权的承揽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修而添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法院一个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有关人士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纪要未公开,实践是谈到垫资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是承揽人金钱给建造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种企业间的假贷行为,不能享用优先受偿权,二是承揽人垫支的金钱用到了工程建造中去,垫资施工,这应该能够获得优先受偿权,且此刻的违约金或利息也可遭到优先受偿权的维护。
五、最高法院一个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其间的17-29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做了规则,其间规则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景象,23条规则,1、人民法院以承揽方承建的建造工程为履行标的物并已履行结束,2、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造工程已处理典当挂号或已出售、预售的,4、建造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确认搬运的,5、抛弃优先权许诺的(27条),6、分包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六、最高法院履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一个说话。葛行军在全国法院履行队伍建造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说话,其间有这样一个内容:履行个案遵守全局,会集体现在遵守法令,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子的履行长时间延迟,迟迟不能结案参谋,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则的误解或许不肯遵守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令规则作出司法解说。据此,履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次序是:(一)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的房子受让人,并不以其处理、收取房产证为条件;(二)修建工程承揽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践开销的费用;(三)对该工程享有典当权的典当权人;(四)一般债务。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次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子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托故延迟。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什么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造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揽人关于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说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说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履行案子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认修建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务。
2、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揽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
3、修建工程价款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践开销的费用,不包含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
4、建造工程承揽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条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
三、司法解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系2004年12月8日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回复,内容是: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署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装修装修工程归于建造工程,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但装修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修建的所有权人或许承揽人与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联系的在外。享有优先权的承揽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修而添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最高法院一个会议纪要。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有关人士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此纪要未公开,实践是谈到垫资及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一是承揽人金钱给建造方,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是一种企业间的假贷行为,不能享用优先受偿权,二是承揽人垫支的金钱用到了工程建造中去,垫资施工,这应该能够获得优先受偿权,且此刻的违约金或利息也可遭到优先受偿权的维护。
五、最高法院一个征求意见稿。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征求意见稿)》,其间的17-29条对工程价款优先权做了规则,其间规则了,几种不支持优先权的景象,23条规则,1、人民法院以承揽方承建的建造工程为履行标的物并已履行结束,2、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3、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建造工程已处理典当挂号或已出售、预售的,4、建造工程所有权已被人民法院收效法令文书确认搬运的,5、抛弃优先权许诺的(27条),6、分包人一般无优先受偿权。
六、最高法院履行办副主任葛行军一个说话。葛行军在全国法院履行队伍建造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说话,其间有这样一个内容:履行个案遵守全局,会集体现在遵守法令,依法办案上。许多房地产案子的履行长时间延迟,迟迟不能结案参谋,与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则的误解或许不肯遵守有关。现在,最高法院已以法释[2002]16号批复,对这条法令规则作出司法解说。据此,履行某一房地产用以清偿债务的法定次序是:(一)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的房子受让人,并不以其处理、收取房产证为条件;(二)修建工程承揽人,限于其为该工程实践开销的费用;(三)对该工程享有典当权的典当权人;(四)一般债务。各级法院应当按此法定次序,尽快将一批房地产案子执结,不得再各行其是,托故延迟。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