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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法:车辆定损谁说了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0:39
楼先生宝马车出险后,花去了一万多元的修补费用,但保险公司却只肯补偿3000元,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付出原告楼先生保险金人民币1.31万余元。2004年6月18日下午,楼先生驾驭着心爱的宝马车在外省行进时,因倒车形成了交通事端。他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交巡警大队也随即托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判定,承认修补费用算计1.27万余元,评估费400元,共1.31万余元。次日,诸暨市某修补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修补。但是,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预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回绝承受,并洽谈无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宝马车辆只要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从前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补,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补,导致丢失的扩展。根据楼先生在事端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相片看,保险公司已向车主出具了车损状况简易承认书,承认车辆丢失2369.50元。而保险公司向法院供给的宝马车特约修补商的评价单显现各类费用算计为3765.75元。因而,保险公司不同意付出楼先生13120元的诉讼请求。但楼先生以为:自己在告诉保险公司事端时,保险公司表明因为事端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参与,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补后回沪处理理赔。为此,楼先生供给了修补厂出具的证明资料:“……该事端车辆修正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帮忙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相片,并发到保险公司供给的电子邮箱内。”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宝马车的修补是明知的。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保险公司供给的修补商评价单是根据受损车辆相片而来,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判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作出,其根据效能优势于修补商的评价单。别的根据《机动车辆丢失保险条款》的规则,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定见,形成产业丢失无法确认的,以被保险人供给的产业损毁相片、丢失清单、事端证明和修补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资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赔,故法院支撑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最近,北京也有一个相似的事例:2005年1月,张先生的金杯车与朱先生的奔驰车相撞,保险公司为奔驰车定损为1500元,朱、张二人都不认可。朱先生自行修车后申述张先生,索赔修补费3.3万余元,北京顺义法院判定确认了该数额,并判令张先生给予补偿。张先生即根据该判定书和保险合同的规则向保险公司理赔,但被保险公司回绝,张先生只得申述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后以为,保险公司的定损不能单方面确认理赔金额,理赔要根据实践丢失,而张先生的实践丢失是须补偿朱先生修补费3.3万余元,因而判定保险公司付出悉数修车费3.3万元。车损理赔之所以容易发生争议,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的抵触之外,还在于法令与保险条款的抵触。保险公司天然比较乐于引证保险条款修正为主的规则,这给保险公司有比较大的解说地步,而被保险人以为补偿应以实践丢失为准。事实上,被保险人以实践丢失为准的观点更挨近法令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则:损坏国家、团体的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许折价补偿。而审判实践中了解该条法令,便是履行按实践丢失补偿的准则。上述两个事例,便是根据了这条法令和准则。   贝政明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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