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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书可以看作是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7:12

聘任书能够看作是劳作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或许面临着付出职工双倍薪酬的补偿状况,因而,小编提示用人单位需求慎重对待劳作合同的缔结问题。
一份仅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无劳作者签字的聘任书,能否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近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劳作争议纠纷案件,判定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付出被告陈某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部分74014元。
2011年5月20日,成都一餐饮公司向陈某宣布聘任书,聘任陈某为公司总经理,根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为五年,聘任书盖有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章。陈某收到该聘任书后,未在其上签章。同年7月1日,陈某正式入职。9月22日,公司向陈某宣布一份停职通知书,要求陈某9月24日开端中止总经理作业职务,于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签到,逾期3日,视为主动离任。9月26日,陈某主动离任。后陈某向成都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定委员会提起判定请求,要求餐饮公司向其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86666.67元,经济补偿金7628.76元。成都市劳作人事争议判定委员会判定判定餐饮公司向陈某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双倍薪酬的差额部分77202.4元,不付出经济补偿金。餐饮公司不服判定判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餐饮公司向陈某宣布的聘任书,只载明晰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称号、在聘职务和期间、劳作报酬,对比如作业内容和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社会保险和劳作保护等劳作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且没有陈某的签章,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条件。聘任书只能视为餐饮公司拟就两边树立劳作联系而宣布的要约,陈某入职餐饮公司作业,应视为陈某以实际行动作出的许诺,两边的现实劳作联系树立,但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因而,餐饮公司应向陈某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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