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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理合同因欺诈被判撤销 代理商获相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6:30
【案号】
(2008)海民初字第12677号
【案情】
原告王××于2007年头得知“××脑动力提高体系”的相关信息,尔后在与被告××神州公司的电话联络过程中,经被告的竭力鼓动,原告到了北京,被告在没有实行信息发表责任的情况下,骗得原告于2007年5月27日签定了《××脑动力提高体系区域总经销合同书》。该合同约好,原告在江苏省总经销被告的××脑动力提高体系,总经销时刻为13个月,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原告在2007年9月30日前须进货至少500台;商场确保金8万元(付出方法为:签定合同当日付2万;2007年5月30日前付2万;2007年6月15日前付4万);该产品全国一致零售价1680元/套,供货价588元/套,被告在签定合同当日借给原告10台货品,悉数收到原告确保金时再借给原告10台货品,货款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在原告第一批货款及确保金抵达被告指定帐户后合同收效。被告一起在合同中许诺:在协作期内接连投进央视广告,如央视广告停播,则在江苏卫视接连投进广告。(2007年7月30日,被告又再次许诺:如8月底没有依照计划在当地卫视上电视专题广告,2007年7月30日今后新参加的代理商能够要求100%交还商场确保金和第一批进货款)。合同签定后,原告即付了商场确保金52000万元,货款88200元。但由于被告没有实现所许诺的广告宣扬,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展开总经销事务,已开展的下级代理商也纷繁要求原告交还货款及确保金。另,被告在央视上所作广告产品名称为“××助学仪”,与本案产品名称“××脑动力提高体系”不符。而且,过后得知,被告的洛阳店并非加盟商的加盟店,而是其自营店,是专为欺骗加盟商加盟的。到后来,被告公司已是触景生情,一切电话均已停机。因而,原告就没有再向被告付出另28000元商场确保金,也没有按合同提取货品。两边签定的合同约好,该产品的全国一致零售价为1680元/套,但被告在其供给的宣扬光盘、在青海卫视的广告宣扬(2007年11月初在清晨的二点四十五分播出了几天)以及在其网站中,私行将价格降为1280元,归于严峻的违约行为。现原告定见,想让被告交还确保金并退货。
律师咨询定见】
经过与原告的进一步了解,发现被告有许多违法的当地。如《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则:“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具有老练的运营形式,并具有为被特许人继续供给运营辅导、技术支持和事务培训等服务的才能。特许人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应当具有至少2个直营店,而且运营时刻超越1年。”第十四条规则:“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供给特许运营操作手册,并依照约好的内容和方法为被特许人继续供给运营辅导、技术支持、事务培训等服务。”但该产品2006年9月才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查验所查验,明显不符合运营时刻超越一年的规则;且被告只要一个自营店(洛阳店),也早已关门歇业;运营形式并不老练,还处于探索阶段;被告更没有为原告供给运营辅导、技术支持和事务培训等服务。《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特许人应当在缔结特许运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供给有关信息,并供给特许运营合同文本。但被告并没有实行该信息发表责任。《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运营合同中约好,被特许人在特许运营合同缔结后必定期限内,能够单独免除合同。”《商业特许运营信息发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则:“特许人隐秘应当发表而没有发表的信息或许发表虚伪信息的,被特许人能够免除特许运营合同。”所以,原告能够此为由,要求被告免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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