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0:11土地征收的条件是为了确保征收的正当性和效率性而有必要进行的一种准则规划的。土地征收有必要满意什么条件?征收的程序又是怎样的?
一、土地征收有必要满意什么条件?
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土地征收实体法定条件中最根本的条件。
现行《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对土地实施征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以上立法的改变咱们能够看出,尽管新的土地管理法 对公共利益的规模没有界定,给咱们详细适用法令构成了困难。可是没有连续旧的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提法,这说明立法机关对公共利益也较之曾经更为审慎。
2、合理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实体法令准则中最中心的条件。
国家依据主权者位置,出于公共利益意图,能够强制性地获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忍受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财产权能够恣意被损害。假如将为社会 公共福利而构成的丢失转嫁由特定人承当却不给予合理补偿,无异于对私权的任意侵夺,对权力人极为不公平。因而,对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其对 土地的什物所有权或许相关权力转换为财产权价值形状,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定要求,一起也表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
二、乡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
1、预征奉告。
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是疆土行政主管部分的法定责任。疆土行政主管部分不实行这一法定责任便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查询及承认。
当地疆土资源部分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品种、数量等现状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应与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一起承认。
3、咨询定见,安排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疆土资源部分应奉告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规范、安顿途径有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安排听证;被征地农人提出的贰言和主张,听证机关应该构成笔录,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资料。
4、征地资料的安排、审阅及上报。
市、县疆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征地状况查询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规范、安顿计划,以及建造项意图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收土地计划和供地计划,编制建造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计划),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开始审阅赞同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阅、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阅。须报国务院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检查后报请国务院同意。
6、征地布告。
经依法同意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疆土行政主管部分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布告,即征收土地布告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布告。假如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同意。由发布预征布告的疆土资源管理部分及时下发书面通知,撤销原预征布告。
7、两布告后被征地农人的权力。
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的或许要求举办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会。征地两布告后,被征地农人的提贰言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2次对征地的补偿安顿的话语权。
8、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同意和交给土地。
市县疆土行政主管部分进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布告后,布告期满当事人无贰言或许依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进行完善后,将征求定见后的征地补偿安顿计划,连同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力人的定见及采用状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疆土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安排执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交给被征地的农人和村团体经济安排。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认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付出到位的,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人有权回绝交出土地。关于补偿规范等有关胶葛,能够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判决的方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