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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该怎样合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2:59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两小无猜,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惋惜偏偏一差二错,李某终究另嫁了别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挂号成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刻李某老公己因车祸逝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胶漆相投。赵某遂即出头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寓居。尔后,赵某常托言出差、开会,或使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起外出吃饭或买菜,一起访亲探友。因为在外体现联系甚为密切,尽管两人从未对外揭露以夫妻名义相等,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别人都以为两人是夫妻,仅仅以为赵某“在外地作业,很少回家”。两人还一起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悉数薪酬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联系继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老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不合】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则,重婚罪是指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规则:“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赞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由是观之,只要两种景象构成重婚:一是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二是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成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等或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定见则以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成心。即赵某是有爱人者,李某明知赵某有爱人,互相却依然建立了长时刻、继续、安稳的婚外两性联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则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损坏正常的婚姻家庭联系。“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应包抬两种景象:一是同居两边,互相内、外以夫妻相等;二是不明真相的大众公认他和她是日子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等,虽只要少量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因为他们对外体现出来的密切联系,已使周围的大众大众以为两人是夫妻,显着当属其列,即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处分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精力。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不合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则:“如两人尽管同居,但分明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例如有爱人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本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停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联系同居,脱离该地后,就互相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互相了解仅仅暂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以为是暂时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还不知继续到何时,并非“暂时”,也非“随时能够自在离散”;另一方面,一起外出吃饭或买菜、一起访亲探友,存在一起财产、薪酬一起开销,标明互相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不合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体现在:自2003年至2008年,时刻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联系继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损伤,从宋萍勃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晰这一点;赵某的部分薪酬长时刻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查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契合重婚罪的立法精力,一起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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