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0:05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风险驾驭罪,规则在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后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一起其第二款规则:“有前款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风险驾驭行为或许构成的其他违法之一即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风险驾驭罪之前,特别是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醉酒驾车违法法令适用问题辅导定见及相关典型事例的告诉》之后,大多数形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驭行为都是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的。这表明风险驾驭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某种联络。因而,清晰何种状况下风险驾驭行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刑法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要害之一。
因为风险驾驭罪的根本犯是笼统的风险犯,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详细的风险犯,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榜首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成果加重犯,而且风险驾驭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成心违法。所以,就详细的风险犯和笼统的风险犯的差异规范而言,能够以为二者仅仅风险程度的不同,即笼统的风险犯是详细的风险犯的前一阶段,即损害意味着发作实害,详细的风险意味着损害的或许性,笼统的风险意味着详细的风险的或许性。那么,风险驾驭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就是层层递进的联系,详细而言:
首要,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只要损害法益的笼统的风险,那么只构成风险驾驭罪,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具有损害法益的详细的风险,那么构成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的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四条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四条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再次,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形成实践损害,驾驭人对损害法益的详细的风险具有成心,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成果仅具有过错,那么构成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最终,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形成实践损害,驾驭人对损害法益的实害成果具有成心,那么构成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接下来,问题的要害在于:怎么判别风险驾驭行为所发作的详细的风险,其和笼统的风险的判别有何差异。对笼统的风险的判别,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状况作为判别材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规范判别有无发作法益损害成果的风险。但关于详细的风险的判别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为判别材料,以客观的态度判别详细风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驭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详细的风险:1.醉酒后在损失驾驭才能的状况下驾驭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损失驾驭才能的状况下驾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
因为风险驾驭罪的根本犯是笼统的风险犯,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详细的风险犯,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榜首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成果加重犯,而且风险驾驭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成心违法。所以,就详细的风险犯和笼统的风险犯的差异规范而言,能够以为二者仅仅风险程度的不同,即笼统的风险犯是详细的风险犯的前一阶段,即损害意味着发作实害,详细的风险意味着损害的或许性,笼统的风险意味着详细的风险的或许性。那么,风险驾驭罪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联系就是层层递进的联系,详细而言:
首要,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只要损害法益的笼统的风险,那么只构成风险驾驭罪,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具有损害法益的详细的风险,那么构成榜首百三十三条之一的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四条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四条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再次,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形成实践损害,驾驭人对损害法益的详细的风险具有成心,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成果仅具有过错,那么构成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最终,假如风险驾驭行为形成实践损害,驾驭人对损害法益的实害成果具有成心,那么构成风险驾驭罪和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因为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接下来,问题的要害在于:怎么判别风险驾驭行为所发作的详细的风险,其和笼统的风险的判别有何差异。对笼统的风险的判别,应当将行为时的客观状况作为判别材料,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规范判别有无发作法益损害成果的风险。但关于详细的风险的判别则不同,应当将行为时的主客观状况作为判别材料,以客观的态度判别详细风险的有无。就醉酒驾驭行为来说,以下行为应被认定为具有详细的风险:1.醉酒后在损失驾驭才能的状况下驾驭机动车在人多的公共道路上高速行驶;2.醉酒后在损失驾驭才能的状况下驾驭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