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与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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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不合法拘禁的差异是什么
敲诈勒索而约束人身自由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而不合法拘禁的意图明显不能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是指以不合法扣押、关押或其他手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事例总结:
徐某等人犯罪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事例介绍:
2011年3月14日,徐某从江苏将妻子秦某接回巫山。因秦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江苏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一女。秦某与徐某商议,将张某某骗至巫山后向其索要补偿。同年3月16日14时许,张某某抵达巫山,徐某、谭某、黄某某与秦某、徐某将张某某带至大世界茶室,被告人徐某以秦某为张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孩并为其煮了一年多时刻的饭为由向其索要补偿,在茶室房间里,徐某对张某某进行挟制、打骂,迫使张某某拿出银行卡并说出暗码,并与黄某某、秦某一同从张某某卡中取走现金22500元。
就本案中徐某邀约谭某、黄某某约束张某某人身自由且强行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该怎么确定,存在以下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徐某、谭某、黄某某侵略别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不合法拘禁罪追究其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徐某、谭某、黄某某约束别人人身自由,采纳挟制的手法,强行讨取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职责。
所谓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不合法扣押、关押或其他手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意图在于不合法占有,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讨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不合法拘禁罪在组成要件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侵略了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大多会表现为挟制或是恫吓;其一般主体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因为敲诈勒索罪中以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索别人资产和不合法拘禁罪中以羁押、禁锢等强制办法约束人身自由,两者都可能有以暴力等方式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咱们在实践中简单将二者相提并论,但咱们也能够从中找到不同点:敲诈勒索而约束人身自由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而不合法拘禁的意图明显不能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据此,上海刑事律师以为徐某等人犯罪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与不合法拘禁的差异是什么
敲诈勒索而约束人身自由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而不合法拘禁的意图明显不能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是指以不合法扣押、关押或其他手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事例总结:
徐某等人犯罪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事例介绍:
2011年3月14日,徐某从江苏将妻子秦某接回巫山。因秦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江苏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一女。秦某与徐某商议,将张某某骗至巫山后向其索要补偿。同年3月16日14时许,张某某抵达巫山,徐某、谭某、黄某某与秦某、徐某将张某某带至大世界茶室,被告人徐某以秦某为张某某生育了一个女孩并为其煮了一年多时刻的饭为由向其索要补偿,在茶室房间里,徐某对张某某进行挟制、打骂,迫使张某某拿出银行卡并说出暗码,并与黄某某、秦某一同从张某某卡中取走现金22500元。
就本案中徐某邀约谭某、黄某某约束张某某人身自由且强行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该怎么确定,存在以下不合:第一种定见以为:徐某、谭某、黄某某侵略别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不合法拘禁罪追究其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徐某、谭某、黄某某约束别人人身自由,采纳挟制的手法,强行讨取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职责。
所谓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不合法扣押、关押或其他手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是指意图在于不合法占有,对被害人运用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行讨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不合法拘禁罪在组成要件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侵略了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大多会表现为挟制或是恫吓;其一般主体在片面方面均表现为成心。因为敲诈勒索罪中以挟制或挟制的办法强索别人资产和不合法拘禁罪中以羁押、禁锢等强制办法约束人身自由,两者都可能有以暴力等方式约束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咱们在实践中简单将二者相提并论,但咱们也能够从中找到不同点:敲诈勒索而约束人身自由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而不合法拘禁的意图明显不能是不合法占有别人的资产。据此,上海刑事律师以为徐某等人犯罪行为契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