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起算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4:39
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同,他的诉讼两边之中有一方是归于行政机关,归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诉讼程序,有专门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则,而关于他的申述期限起算点的规则,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起算点的断定的内容。
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起算点的断定
【案情】
程广起、李云真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两处房子均坐落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杨老路西侧。杨桥镇政府依据杨桥镇1995年至2010年集镇总体规划计划,于1999年4月17日对程广起、李云真的上述两处房子别离作出房子拆迁告诉书,限程广起、李云真于同年4月22日前撤除悉数房子。逾期程广起、李云真未予撤除,杨桥镇政府于1999年4月26日安排人力强行撤除了程广起、李云真的两处房子。
程广起不服杨桥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告诉,于1999年5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该房子拆迁告诉并责令杨桥镇政府承当由此形成的悉数丢失。
【不合】
对申述期限的起算点有不同的知道。本案第一种定见以为,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程广起于1999年5月10日知道诉权,即提起第一次行政诉讼,应从1999年5月10日核算申述期限。
第二种定见以为,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程广起于1999年4月17日知道了镇政府的拆迁告诉,限他于同年4月22日前撤除悉数房子。申述期限应从1999年4月17日开端核算。
【分析】
听讼网小编倾向于上述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怎么断定?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需具有以下条件:1.需具有一项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有关联性的实在的根底现实;2.该根底现实是一项包含可能为常态联络,也可能为反常联络的有盖然性的依据;3.依据该根底现实的常态联络占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底现实发作的时点即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点。
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要处理的问题常常触及行政机关现已处理过的工作,并且大多数触及公权力和公共秩序问题。因而,不同问题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同,与此相应,对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述期限的设定也应当有所区别。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行判别的。即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并不意味着就知道自己能否对这种行政行为提申述讼。听讼网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作详细解说,能够包含行政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项内容。只要具有行政行为的悉数内在,才算“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这既契合批改后行政诉讼法扩展诉权维护规模的精力,又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起算点的断定的内容,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行判别的。即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并不意味着就知道自己能否对这种行政行为提申述讼。还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能够登录听讼网咨询在线律师。
行政诉讼申述期限起算点的断定
【案情】
程广起、李云真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两处房子均坐落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杨老路西侧。杨桥镇政府依据杨桥镇1995年至2010年集镇总体规划计划,于1999年4月17日对程广起、李云真的上述两处房子别离作出房子拆迁告诉书,限程广起、李云真于同年4月22日前撤除悉数房子。逾期程广起、李云真未予撤除,杨桥镇政府于1999年4月26日安排人力强行撤除了程广起、李云真的两处房子。
程广起不服杨桥镇政府作出的拆迁告诉,于1999年5月10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该房子拆迁告诉并责令杨桥镇政府承当由此形成的悉数丢失。
【不合】
对申述期限的起算点有不同的知道。本案第一种定见以为,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程广起于1999年5月10日知道诉权,即提起第一次行政诉讼,应从1999年5月10日核算申述期限。
第二种定见以为,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核算。程广起于1999年4月17日知道了镇政府的拆迁告诉,限他于同年4月22日前撤除悉数房子。申述期限应从1999年4月17日开端核算。
【分析】
听讼网小编倾向于上述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怎么断定?推定行政相对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需具有以下条件:1.需具有一项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有关联性的实在的根底现实;2.该根底现实是一项包含可能为常态联络,也可能为反常联络的有盖然性的依据;3.依据该根底现实的常态联络占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底现实发作的时点即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点。
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要处理的问题常常触及行政机关现已处理过的工作,并且大多数触及公权力和公共秩序问题。因而,不同问题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同,与此相应,对相关行政行为的申述期限的设定也应当有所区别。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行判别的。即便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并不意味着就知道自己能否对这种行政行为提申述讼。听讼网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作详细解说,能够包含行政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项内容。只要具有行政行为的悉数内在,才算“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这既契合批改后行政诉讼法扩展诉权维护规模的精力,又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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