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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的变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9:59
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破例规则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除法令明确规则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能够规则股东会的议事方法与表决方法。在本文中将经过一同事例剖析为您介绍股东权益的改动需求留意的问题,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根本案情
2002年12月份,A公司与B公司一起出资建立某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录用许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及司理。2011年股东会抉择革除许某一切职务,由高某替代,许某以为公司股东会抉择违法,拒不交出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故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某农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案的公司章程及挂号的股东名册,该公司股东为A与B两公司,股东会抉择合法有用,判令许某依公司抉择内容于2011年8月20日前向某农业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高某交给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物品。
二、案子剖析
榜首,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承认公司性质要害看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有必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是有限公司字样。故某农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没有破例规则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除法令明确规则的事项外公司章程能够规则股东会的议事方法与表决方法。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能够改动为股份有限公司,事例中某农业公司名称、工商挂号、公司章程等都没有进行改动,并且从被告许某提交依据也不能看出公司性质现已改动,所以法院依法确定股东会抉择有用。
第三,被告提交另一份依据证明A公司股权现已转让给其他个人,但依据原告供给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记录显现某农业公司股东并未进行改动,据此股东抉择合法有用。
三、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方法,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正公司章程、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的抉择,以及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或许改动公司方法的抉择,有必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股东按照前款规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
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已处理改动挂号的,人民法院宣告该抉择无效或许吊销该抉择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吊销改动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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