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代理及其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9:24

收据署理是指署理人依据被署理人的授权,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的收据行为。收据署理具有以下两个特色: 
(l)收据署理是一种具有法令含义的行为。署理人署理被署理人施行某项收据行为后,被署理人就有必要承当该收据行为带来的法令结果。 
(2)署理人有必要在署理权限规模内从事署理活动,超出署理权限规模的,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无效。 
在详细施行收据署理时,有必要了解如下几点: 
榜首,要求署理人有必要具有署理权。 
第二,署理人应当在收据上注明被署理人的名字(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称号),不然被署理人不负收据上的职责。 
第三,有必要在收据上标明署理的意思。署理人应当在收据上标明自己是署理人,不然他就成为收据联系的当事人,有必要承当相应的收据职责。 
第四,署理人应在收据上签章。关于收据署理,《收据法》规则,收据当事人能够托付其署理人在收据上签章,并应当在收据上标明其署理联系。 没有署理权而以署理人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收据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的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