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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引发法律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21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一同遗产承继胶葛案,由于被承继人所立的遗言为电脑打印件,且无法证明系被承继人自己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终究确定该遗言无效。打印遗言引发胶葛徐老汉配偶有两子一女,两个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乡村风俗“分居”另过。后徐老汉女儿也出嫁了。2004年,徐老汉立下一份遗言:“因女儿常常回娘家伺候爸爸妈妈,故决议把寓居的老高楼悉数赠与女儿,其别人不得干与。”但该遗言上没有徐老汉妻子的签名。2007年,徐老汉的老伴逝世后,徐老汉又立下一份遗言,决议将寓居的老高楼分三份给自己的两子一女。该遗言为电脑打印件,上面有徐老汉和其子女的签字。徐老汉逝世后,徐老汉的小儿子将争议房子以13.8万元的价格卖与别人。徐老汉的大儿子以为依照徐老汉所立的遗言,其自己应该得到三分之一的比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其间的4.6万元遗产。在诉讼中徐老汉的女儿赞同把自己应承继的比例转让给徐老汉的小儿子一切。法院经审理以为: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言由于没有其妻子刘某的签名,徐老汉对争议房子仅有二分之一产权,遗言中处置刘某产业部分内容无效。2007年的遗言草稿原告、被告均无法供给,两边对草稿系谁书写陈说纷歧。该遗言系打印件,但该打印件不能证明系徐老汉自己打印的,应确定该遗言系代书遗言。因该遗言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名,故法院确定该遗言无效。因而,在徐老汉妻子刘某逝世后,徐老汉与二子一女各承继该房子1/8的比例,徐老汉对该房子共有部分及所承继的比例依照2004年徐老汉所立的遗言,应由其女儿悉数承继。其女儿又转让给徐老汉的二儿子,故原告徐老汉的大儿子应承继争议房子1/8的比例,被告徐老汉的二儿子应承继争议房子7/8的比例,据此法院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房款1725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起上诉,判定发作法令效能。打印遗言引发新课题跟着电脑技术运用的广泛,运用电脑打印、贮存文字越来越遍及。但由于打印遗言方法无法与《承继法》规则的遗言方法相对应,所以,对打印遗言的性质,审判进程中争议非常大:第一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自书遗言,由于打印遗言系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自己打印仅是书写的方法和东西不同罢了,若系别人代为打印,也是根据书写的原文打印,又为遗言人校正签名认可,其成因与方法均契合“自书”。第二种观念以为打印件归于代书遗言,由于电脑是智能化东西,不管是遗言人自己输入打印仍是由别人输入打印,都是智能化东西的产品,代书行为是由智能化的电脑进行的,电脑书写与别人书写并无二致。第三种观念以为打印件既不是自书遗言,也不是代书遗言,由于法令对遗言有严厉的方法要求,打印遗言不归于法令规则的五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故打印的遗言无效。假如紧扣字意,打印遗言的确无法归入自书遗言或代书遗言,由于它不是自己或许代书人“亲笔书写”。这是科学给法令出的一个难题,在最初拟定《承继法》的时分,立法者或许没有想到若干年后的今日,电脑能如此遍及并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实际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现已留意到了《承继法》中关于遗言方法要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还不仅仅是电脑打印引起的。据相关计算显现,在法院受理的遗言承继胶葛中,有60%的遗言被法院宣告无效,而遗言方法要件不契合要求是遗言无效的主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遗言方法要件过于苛刻不利于被承继人遗言自在的完成。所以,不管从我国的实际需求动身,仍是国际立法的潮流来看,都应当规则对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有充沛的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一些业界人士以为,不该仅由于方法上的短缺而影响其效能。所以,对打印遗言,一些业内人士以为,应当结合被承继人是否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遗言构成进程等方面的依据来归纳予以确定。假如有充沛依据证明打印遗言是立遗言人亲身操作计算机打印的,应确定为“自书遗言”。由于,“亲笔书写”在电脑年代应理解为既包含用笔书写,也包含运用电脑打印,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东西不同罢了,立遗言人“亲身”操作才是自书遗言的本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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