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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可以随时提出民事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4:23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丢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89条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子立案今后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定宣告曾经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能够在刑事判定收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依据以上规则,就把刑事被害人(自然人)提起诉讼的权力约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刑事案子一审判定宣告曾经,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刑事判定收效后能够提起民事诉讼。显着,这两个阶段提起诉讼都是建立在刑事审判的基础上的。
在此,笔者以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说这样规则,是不利于被害人权力的维护的。例如,在侵略公民人身权力的案子中,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在逃等原因而长时间不归案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无法进行,那么,要求民事补偿的诉讼也由于其依靠性而无法提起。此刻,被害人由于日子困难急需医疗等费用,需求民事补偿的敏捷救助,但却无法独自提起民事诉讼,因而,显着不利于被害人权力的维护,对其显着构成社会不公平,形成信访案子的发作,对构建当时的和谐社会产生了不稳定的要素。
因而,笔者以为,刑事诉讼是对被告人追查刑事责任,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是有必要进行的。而刑事被害人是否要求被告人的民事补偿,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被害人自己认识决议的,也便是被害人自己具有挑选是否诉讼的权力。一起,我国《民事诉讼法》同《刑事诉讼法》是同阶位的法令,刑事被害人完全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补偿诉讼。不然,就会呈现《民事诉讼法》低于《刑事诉讼法》的错误观念,形成我国法令位节的错位。因而,应当尊重刑事被害人一方当事人的片面毅力,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具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挑选权。答应被害人独自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在刑事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审理。以此,表现社会主义法令的公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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