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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试用期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2:43

依据《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那么这个条款是否相同适用试用期的工作者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试用期工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
小张2010年1月20日到公司应聘,两边签定了2年的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3月15日,小张要求公司为自己交纳养老保险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不能给你缴保险费。”4月份,小张说,我现已过了试用期,这回该给我处理社会保险了吧。但是,公司却说,你的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现在不能给你缴费。两边争执不下,后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调停,该公司撤消了更改试用期的过错决议,并从1月份起为小张交纳社会保险费。
小张就疑惑了:这试用期究竟应该是多长时间才适宜?约好好的试用期期限是否能够更改?
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签定劳作合同时,为了相互了解,双向选择而约好的考察期。 《劳作合同法》第19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
依据《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选用新员工后,在劳作合同期限内,两边有必要实行相应的权力义务,员工在试用期内相同享有《劳作法》规则的各项权力,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处理社会保险手续,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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