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离婚的法律文书有哪些送达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06:09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
引荐阅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中规则的方法送达;
(二)经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能够托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托付的有权代其承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建立的代表组织或许有权承受送达的分支组织、事务代理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令答应邮递送达的,能够邮递送达,自邮递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依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现已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法送达的,布告送达,自布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婚姻法频道为您收拾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令相关常识,分类完全,欢迎阅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