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6:09
【根本案情】
山东X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建立于2001年,是集药品研制、生产于一体的大型中外合资制药企业。2011年8月17日,BC(香港)公司将其持有该公司的0.85%股权转让给T公司(2007年在香港注册的出资控股公司)。
AR公司和PA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建立的公司,别离持有T公司42.86%和57.14%股权。2014年8月16日,AR公司和PA公司将其持有的T公司的股权转让给FA(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价款为22857143美元和17142857美元。
【提早介入】
2014年8月20日,税务机关在承受非居民企业咨询并依据互联网对要点税源监控时发现,具有X公司0.85%股权的T公司被其实践操控方AR 公司和PA公司以4000万美元转让给FA公司,第一时间对其展开方针宣扬,并向AR公司和PA公司宣告《税务事项告诉书》。一起奉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规则,可由其间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材料。
2014年8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的相关材料显现:1.T公司于2011年购买X公司0.85%的股权后,至本生意(2014年7月31 日)前一向持有。T公司在任何其他公司不持有任何其他财物和利益;公司除股息收入和汇兑收入外无其他运营收入,费用开销为2007年的开办费、维系公司存在所有必要的审计费、律师费、商务注册费等;无现金财物;财务报表中未列示付出其派遣担任T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的人员的薪酬费用。2.PA 公司和AR公司对FA公司转让协议第十条“声明与确保”(该条被协议的第6条定位股权交割的前提条件)中清晰:“T公司除了公司秘书外,无任何雇员;除持有0.85%的股权外,公司不具有任何财物和负债”。3.AR公司和PA公司为T公司供给股东借款及股本权益作为其营运资金,别离持有T公司42.86% 和57.14%的股权。
【做好约谈】
PA公司和AR公司以为,股权生意是境外公司转让另一境外公司的股权,买方、卖方、生意标的物,都是境外公司,生意过程和价款付出也均发生在境外;对X公司而言,其出资方并没有发生变化,为何要在我国境内负有交税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以为,是否在我国境内缴交税款,要看建立T公司的意图以及运营本质。从企业报送的材料来看,T公司是个无本质性运营活动导管公司,仅在所在国挂号注册,以满意法律所要求的组织方式,而不从事制作、经销、办理等本质性运营活动。建立意图便是转让X公司股权,而且税收是其重要的考虑要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规则,非居民企业经过乱用组织方式等组织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经济本质对该股权转让生意从头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组织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何况,主管税务机关已从生意购买方公司的母公司网站上查悉,母公司正式宣告收买X公司0.85%股份生意,然后证明了FA公司购买 T公司仅仅是方式,本质是为了购买X公司0.85%的股份。因而,PA公司和AR公司应就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底层税务机关征管的实践才能,约谈期间,代理人曾试探性问询,假如交税人不实行交税责任怎么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回应,一是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流的协议》及议定书收效履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 2011年第37号)第五条规则,向英属维尔京群岛供给情报交流恳求。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七条规则,向X公司宣告《税务事项告诉书》,从行将付出给T公司的盈余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X公司行将对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按股东持股份额进行分红)。
【达到一致】
主管税务机关屡次与代理人约谈和交流,PA公司和AR公司赞同就获得的所得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承认股权转让收入。依据转让协议,2014年8月16日,FA公司以22857143美元和17142857美元作为对价别离付出PA公司和AR公司以获得T公司100%股权,PA公司和AR公司获得收入总额为4000万美元(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对X公司运营规模、生产才能、盈余才能、职业远景剖析,并结合X公司托付中介机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以为以收益法作为企业财物评价办法比较切合企业实践,其0.85%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的)。
(二)承认股权转让本钱。2011年8月17日,BC(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的0.85%转让T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780万元(参阅2011年度净利润15亿×17.87倍市盈率=268亿元;或2011年度净利润17亿×15.77倍市盈率=268亿元)。 BC(香港)公司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2274.2万元。其本质是将0.85%的股权转让给了PA公司和AR公司,本次转让股权的本钱即为人民币 22780万元。
【免除危险】
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规则,PA公司应缴交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本钱)×适用税率=(22857143×6.1681-227800000×57.14%)×10%=108.20(万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2014年8月16日中心价6.1681核算);AR公司应缴交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本钱)×适用税率=(17142857×6.1681-227800000×42.86%)×10%=81.04(万元)。
依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则,股权转让生意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生意的,由获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托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PA公司和AR公司托付毕马威管帐事务所向X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从境外将189.24万元税款汇入我国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主管税务机关活跃联络银行体系,依托财税库行渠道,及时把握、交流、和谐处理事务开展过程中呈现的新情况,将税款及时入库。
山东X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建立于2001年,是集药品研制、生产于一体的大型中外合资制药企业。2011年8月17日,BC(香港)公司将其持有该公司的0.85%股权转让给T公司(2007年在香港注册的出资控股公司)。
AR公司和PA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建立的公司,别离持有T公司42.86%和57.14%股权。2014年8月16日,AR公司和PA公司将其持有的T公司的股权转让给FA(注册地在开曼群岛),价款为22857143美元和17142857美元。
【提早介入】
2014年8月20日,税务机关在承受非居民企业咨询并依据互联网对要点税源监控时发现,具有X公司0.85%股权的T公司被其实践操控方AR 公司和PA公司以4000万美元转让给FA公司,第一时间对其展开方针宣扬,并向AR公司和PA公司宣告《税务事项告诉书》。一起奉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理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4号)第六条规则,可由其间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材料。
2014年8月27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的相关材料显现:1.T公司于2011年购买X公司0.85%的股权后,至本生意(2014年7月31 日)前一向持有。T公司在任何其他公司不持有任何其他财物和利益;公司除股息收入和汇兑收入外无其他运营收入,费用开销为2007年的开办费、维系公司存在所有必要的审计费、律师费、商务注册费等;无现金财物;财务报表中未列示付出其派遣担任T公司董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运营总监的人员的薪酬费用。2.PA 公司和AR公司对FA公司转让协议第十条“声明与确保”(该条被协议的第6条定位股权交割的前提条件)中清晰:“T公司除了公司秘书外,无任何雇员;除持有0.85%的股权外,公司不具有任何财物和负债”。3.AR公司和PA公司为T公司供给股东借款及股本权益作为其营运资金,别离持有T公司42.86% 和57.14%的股权。
【做好约谈】
PA公司和AR公司以为,股权生意是境外公司转让另一境外公司的股权,买方、卖方、生意标的物,都是境外公司,生意过程和价款付出也均发生在境外;对X公司而言,其出资方并没有发生变化,为何要在我国境内负有交税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以为,是否在我国境内缴交税款,要看建立T公司的意图以及运营本质。从企业报送的材料来看,T公司是个无本质性运营活动导管公司,仅在所在国挂号注册,以满意法律所要求的组织方式,而不从事制作、经销、办理等本质性运营活动。建立意图便是转让X公司股权,而且税收是其重要的考虑要素。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办理的告诉》(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规则,非居民企业经过乱用组织方式等组织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意图,躲避企业所得税交税责任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经济本质对该股权转让生意从头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组织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何况,主管税务机关已从生意购买方公司的母公司网站上查悉,母公司正式宣告收买X公司0.85%股份生意,然后证明了FA公司购买 T公司仅仅是方式,本质是为了购买X公司0.85%的股份。因而,PA公司和AR公司应就其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底层税务机关征管的实践才能,约谈期间,代理人曾试探性问询,假如交税人不实行交税责任怎么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回应,一是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流的协议》及议定书收效履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 2011年第37号)第五条规则,向英属维尔京群岛供给情报交流恳求。二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9〕3号)第十七条规则,向X公司宣告《税务事项告诉书》,从行将付出给T公司的盈余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X公司行将对2013年度未分配利润按股东持股份额进行分红)。
【达到一致】
主管税务机关屡次与代理人约谈和交流,PA公司和AR公司赞同就获得的所得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承认股权转让收入。依据转让协议,2014年8月16日,FA公司以22857143美元和17142857美元作为对价别离付出PA公司和AR公司以获得T公司100%股权,PA公司和AR公司获得收入总额为4000万美元(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对X公司运营规模、生产才能、盈余才能、职业远景剖析,并结合X公司托付中介机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以为以收益法作为企业财物评价办法比较切合企业实践,其0.85%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的)。
(二)承认股权转让本钱。2011年8月17日,BC(香港)公司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的0.85%转让T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2780万元(参阅2011年度净利润15亿×17.87倍市盈率=268亿元;或2011年度净利润17亿×15.77倍市盈率=268亿元)。 BC(香港)公司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2274.2万元。其本质是将0.85%的股权转让给了PA公司和AR公司,本次转让股权的本钱即为人民币 22780万元。
【免除危险】
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三条规则,PA公司应缴交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本钱)×适用税率=(22857143×6.1681-227800000×57.14%)×10%=108.20(万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以2014年8月16日中心价6.1681核算);AR公司应缴交税款=(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本钱)×适用税率=(17142857×6.1681-227800000×42.86%)×10%=81.04(万元)。
依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则,股权转让生意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生意的,由获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托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PA公司和AR公司托付毕马威管帐事务所向X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从境外将189.24万元税款汇入我国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主管税务机关活跃联络银行体系,依托财税库行渠道,及时把握、交流、和谐处理事务开展过程中呈现的新情况,将税款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