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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奸淫行为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认定为犯罪既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3:27

案情:赵某因寻衅滋事被捕获后,自动交待了下面现实。2002年5月31日晚12时许,赵某、朱某酒后骑一辆摩托车到一公司找朋友玩未果,后窜至该公司一女员工宿舍,破门入室,见室内只需该厂员工周某一人,二人遂起恶意,先挟制周某,后又用摩托车将周带至邻近沙滩上,二人洽谈对周施行奸污行为。朱某去给摩托车加油,赵某先将周强行奸污。由于天太晚,朱某未能给车加油,致其没能回来现场。
该案中,对赵桌建立特别自首,应施行数罪并罚定见一起,而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不建立违法间断也不存在贰言,而对朱某建立违法既遂仍是违法未遂怎么确认,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定见纷歧,审判机关对案子的定性也存在争议,首要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朱某系强奸罪未遂,不宜区别主犯、从犯。朱某未施行奸污行为,是由于其毅力以外的原因,二人在违法过程中,有一起的成心和施行行为,契合一起违法的特征,只是由于被告人朱某毅力以外的原因,致使其未能施行奸污,鉴于强奸违法的性质,应确以为未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朱某系强奸罪既遂,确以为从犯。一起违法着重一起违法行为的全体性。在一起违法中,只需部分违法行为人建立既遂,就应确认全体违法行为建立既遂,无未遂之说。但一起违法中,建立既遂并不排挤对违法行为人在一起违法傍边效果的确认,朱某在此案中究竟未施行奸污行为,应确以为从犯。
第三种定见以为朱某系强奸既遂,与赵某系一起的施行犯,不宜确以为从犯。二人归于一起施行犯,依照“一部行为悉数职责”的准则确认各一起违法人的职责,一人把违法施行到既遂程度的,该一起违法既遂,全体共监犯承当既遂职责。一起,不能确以为非必须的施行犯。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关于朱某的违法形状,首要存在既遂说与未遂说之争。既遂说(1)以为,关于全体一起违法人都是施行犯的,依照“一部行为悉数职责”的准则确认各共监犯的职责。触及违法形状时,假如一人把违法施行到既遂程度的,该一起违法既遂,全体一起违法人承当既遂职责;假如整个一起违法只是进行到未遂或准备状况的,全体共监犯是未遂犯或准备犯。未遂说(2)以为违法中止形状本身由于违法的不同而有多种,其一起违法的景象比较复杂,要注意区别成果犯和行为犯来确认。关于行为犯来说,在一起违法的景象下,有的完成了违法,有的未完成违法,则别离以不同的景象按既遂和未遂科罪处分。
笔者以为既遂说更契合刑法关于一起违法的理论。在本案中,赵某与朱某所构成的一起违法属一般一起违法,虽然从单个施行行为上看,赵某建立强奸既遂,朱某构成强奸未遂,因二人有一起的强奸成心,应对一起成心内的违法行为及其成果负刑事职责。二人协同违法,构成一个全体,所以每个人都对强奸违法的全体行为及其损害成果负刑事职责,即都构成强奸既遂。关于施行犯的特殊性,能够从主犯与从犯方面予以区别;因其存在片面恶性与客观损害成果究竟有所区别,在量刑时以从犯科罪处分,但不易确以为未遂。以为强奸行为归于违法的施行行为局限于本身的“亲自犯”或“自手犯”,具有必定的特殊性,作为破例把握;或许区别为成果犯与行为犯,关于行为犯在一起违法中存在既遂与未遂形状,而关于现在我国区别主犯与从犯的体系而言,不宜再区别既遂与未遂形状。别的,从负刑事职责成果看,对未遂犯处分对比既遂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关于从犯应当减轻或从轻。所以,正确确认一起违法的形状,对实践量刑有必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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