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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2:47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别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改变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改变,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款或权利职责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令关系。那么,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求满意哪些条件?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您阅览。
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求满意的条件
首要,没有处理商品房预售挂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比较简单。开发商、买受人、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免除买受人与开发商原先签定的预售合同,再由新的受让人与开发商另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不须通过房子主管部门的赞同和实行预售商品房转让程序。
假如预售合同已经在房子主管部门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挂号,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需求契合下列条件才能够处理:
1、契合当地法令、法规的要求,答应预售转让的能够转让、不答应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这个要求需求查阅当地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规则: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未获得房地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用。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
3、预售房子没有实践交给。
4、预购人实行了预购合同约好的职责。预购人没有实行预购合同的职责时,预购人无权转让该预售房子。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中,债款转让应当征得预售人的赞同;假如预购人私行转让,预售人享有合同免除权,并能够要求预购人承当缔约过失职责。一起,我国法令禁止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行为,不答应使用预售合同转让做变相期货交易。
5、签定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无需签定新的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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