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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5:00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两种履行方法:
一、由监狱办理机关履行。
刑法规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在判定收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履行期间,监狱办理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则,实施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分,假如罪犯在主刑还未履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定已履行结束,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赏罚、教育、戒备效果。
二、由公安机关履行。
被判处控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履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履行。
刑法规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履行结束或许假释之日起履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履行。监狱在主刑履行结束或许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开释证或许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定书同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发布,待其履行结束时应当宣告,康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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